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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涉台婚姻家庭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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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积极稳妥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涉台婚姻家庭案件
本报讯 记者张志业、王礼明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大陆在处理去台人员的婚姻纠纷问题时,将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马原说,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有的单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等等。实事求是地处理这种由于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关系,有助于符合各方当事人利益。
马原副院长宣布,对于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将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法院将按照离婚案受理。
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将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这位副院长解释说,如果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将按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将准予离婚。如果法院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大陆法院将予以受理并根据婚姻法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
在谈到继承问题时,这位副院长表示,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她说,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者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过去未经人民法院处理过的继承问题,去台人员或者台胞回大陆后均可向法院起诉。
她宣布,今后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将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为其保留应继承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这位副院长明确指出,这些说明具有司法解释效力,已下达各级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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