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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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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0
第1版(要闻)
专栏:

有偿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国务院决定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保证这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效益。《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7月28日已由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发布。这个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基金的贷款对象是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它的使用范围是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及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暂行办法还规定,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除加收罚息外,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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