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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的重心——王怀安谈公开审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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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法院改革的重心
——王怀安谈公开审判
本报记者 王礼明
在最近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法院院长们通过学习有关文件和宪法、法律,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认为当前各级法院都应狠抓公开审判,并把搞好公开审判作为法院改革的重心。
为了了解这项决定的意义,记者最近访问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王怀安。
公开审理是宪法原则
王老从1943年起做审判工作,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对法学理论也有深入的研究。当记者问他这次法院工作会议为什么把搞好公开审判作为法院改革的重心时,王老胸有成竹地说,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法院通过什么形式来行使这种权力呢?行使这种权力的法定形式,是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关键是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不仅是法院的审判制度,而且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的重要体现,是一项宪法原则。1954年宪法就曾规定过这一原则。现行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除这三种情况外,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应“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不仅牵涉到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否有法律保障,更反映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民主,法制是否健全。王老说,既然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公开进行,我们就应坚决执行;否则,就不仅违法了,而且违宪了。
审得清才判得公
法院判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要以事实为根据,首先要弄清事实。王老认为,公开审理是法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法定形式,也是最好形式。只有经过这样法定形式调查、质证和辩论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才能上判决书。
法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王老说,法庭调查与一般工作中的调查不同,与侦查阶段的调查也不同。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公开地、面对面地进行,是在原告、被告、证人、鉴定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旁听群众和采访记者众目睽睽之下,对与定案有关的一切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质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加以查实。物证书证也要拿到法庭上进行调查、辨认。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了的证据,才能肯定下来;在法庭上没有查实的,就不能肯定。法庭调查实际是在定案前,对侦查和起诉阶段调查来的材料,作一次最后核实,而且是公开的、面对面的核实。实践证明,这次核实非常必要,不能缺少,少了要出问题。
经过法庭调查以后,还要进行法庭辩论。王老深有体会地说,打官司,总要有原告人和被告人两方,不能打一面官司。事物是矛盾的统一,是十分复杂的,只有在两方之间展开辩论,才能把矛盾的各个侧面的复杂情况都展示出来,法官才能认清事实,明辨是非,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开审理的优越性
在谈到公开审理的优越性时,王老感慨良多。他说,公开审理是一切现代国家和法治国家普遍确认的原则。只有落后的国家或法制遭到破坏的国家,公开审理才被抛弃。苏联30年代处理布哈林等人的案件时,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抛弃了公开审理的法制原则,才出现“伪造证词,用不允许的方法向被告人取口供”的恶劣后果。“四人帮”在制造冤假错案时,也不敢搞公开审理。因为,一搞公开审理,他们通过逼供信搞的那些“不实之词”,就根本通不过法庭调查这一关。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说明,必须搞好公开审理,才能保证办案质量,使刑事案件勿纵勿枉,民事案件不偏不倚。同时,实行公开审理,可以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在我国公开审理的优越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各级人民法院对此也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公开审理的潜力还很大,工作中还有缺点。这主要是有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也有的虽然公开审理了,但贯彻执行的不够认真,有些流于形式。王怀安同志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3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对公开审理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没有认真对待。第二个原因是,有些法院领导人员和审判人员素质不高,怕公开审理时法庭不好掌握,案子“开花”,出洋相。第三个原因,是有相当数量的法院没有审判法庭,没地方公开审判。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王老提出3点建议:一、要求审判人员重新学习宪法和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深刻认识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也是当前法院改革的重心;二、今后要强调开庭审理,加强合议庭责任。只有先搞好法庭审理,才能评议和判决。即使是重大疑难案件,也应由合议庭先公开审理,把事实、证据查实后,再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后定期宣判。没有经过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拒绝讨论;三、建议有关方面把法院建设也放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尽快帮助一些法院解决没有法庭进行公开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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