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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华侨捐赠应注意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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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接受华侨捐赠应注意什么?
问:华侨捐赠物资指什么?
答:指华侨(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自愿赠送给自己或先辈生活工作过的农村、工厂、学校、医院和科研等单位的物资和设备。
问:接受华侨捐赠物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个是对方自愿无偿。国内单位不要强人所难进行劝募或派捐。另一个是自用。华侨捐赠物资,只能捐给哪里,用到哪里,接受单位不能出售、转让和交换其它物资。
问:海关对华侨捐赠物资的态度是什么?
答:海关对华侨为家乡捐款捐物的举动一直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手续上提供方便。海关还乐意向受赠单位提供政策咨询。
问:国家对接受华侨捐赠物资进口有何管理规定?
答:华侨捐赠物资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海关凭有关部门的批件,对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免税放行。但是,对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审批和征免税,则另有规定。
问: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指什么?
答:共有19种:汽车、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计算机、照相机、手表、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空调器、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气流纺纱机。
对接受华侨捐赠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和限量审批制度。上述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並向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接受的汽车,全年总数不超过100辆(广东、福建两省全年总数不超过200辆);摩托车、电视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显像管、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每次限批30台以下,全年总数不超过300台;录(放)像机、微型计算机,每次限批3台以下,全年总数不超过50台(广东、福建两省不超过100台)。在审批权限内经批准接受的上述物资,以及经批准接受的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福利事业的,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进口调节税和增值税。
问:接受华侨捐赠物资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华侨决定捐赠物资时,可先向受赠单位写一捐赠书,列明自愿无偿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受赠单位持捐赠书和当地县级侨务部门的证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申领《接受捐赠物资审批表》,如接受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还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再凭批准文件向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办理完上述单证手续后,即可通知华侨发运捐赠物资。货物到达口岸后,接受单位持报关单一式三份、发票及装箱清单一式二份、进口货物提单一份以及上述审批表和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规定验放。
回答人:
北京海关调研组 阎景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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