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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中不该治罪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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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6
第1版(要闻)
专栏:

陈李中不该治罪吗?
本报评论员
广州市民翘首以待的“珠江帆影”成了泡影,在这项同外资合作建设的工程项目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陈李中该不该治罪,却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以致开庭审理已近一年,迟迟未作判决。这件事令人气愤,也发人深思。
这是一项典型的“长官意志工程”。从选择承包厂家,到试桩、到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每走一步,都是陈李中个人说了算。对当地政府的投标规定,他置之不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正确意见,他充耳不闻,口口声声“我负完全责任”,“搞不好,我去跳珠江”。这样的一意孤行,怎能不铸成大错呢?
可是,据说因为陈李中没有“中饱私囊”,为他说情的人,为他开脱的人,纷至沓来,甚至还有为他打抱不平的。人们戏称这种说法为“以口袋为界”。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第187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个人的口袋,而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陈李中玩忽职守,使国家遭受到300多万美元的损失,难道还不该治罪吗?
陈李中玩忽职守案审而不判、审而难判,再次暴露了执法的艰难。这些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很多法律,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了大量工作。我们不是没有法,我们是有法可依的。人民要求我们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惩处一切犯罪分子,坚决排除一切外来的干扰。在法律面前,没有人情可言。我们期待着广州执法部门对陈李中一案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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