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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的协议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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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毖后录

奇特的协议书
前不久,我在宝鸡县看到由宝鸡县公安局(甲方)和宝鸡县灯具厂(乙方)于去年12月14日签订的一份奇特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为期3年,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牌照、营业执照和印鉴,一次性投资开办费1000元,介绍刻字业务,负责特种行业保密业务教育;乙方提供人员、场地,并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单独核算。利润按比例分成,甲方4成,乙方6成,当月兑现。甲方所得平均每月不得少于450元。
我问宝鸡灯具厂厂长:“县公安局只拿1000元投资,3年至少要得利16200元。如此苛刻的条件,你们为啥答应?”厂长无可奈何地说:“我们刻字社主要靠刻公章赚钱。如果不答应协议条件,公安局就不给我们介绍业务。”县公安局负责人却说:“这是按照上级有关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搞的。”他找来几份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文件。我翻了半天,也没找出一条允许公安机关凭借管理特种行业的职权从中牟利的规定。
陕西宝鸡日报社 安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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