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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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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8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看法
蒋一苇
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年,其他改革也在相应进行。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也不少。特别是目前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诸如政府职能不清、官商不分、市场秩序紊乱、企业行为不端、社会分配不公,等等,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尚未建立起来,说明建立这种新秩序又十分必要。现在的问题是这一重大课题如何着手解决。
怎样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我认为,首先要确立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遵循的若干基本准则。
我国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是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探讨和实践中,已经逐步提出了许多基本原则,但还没有系统化,形成一个体系;有些基本原则在制定政策和法规的时候,也没有完全得到遵守。例如,政企分开是一个已被公认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建立了许多行政性公司、行政性的协会,把“以政代企”变为“以企代政”或“以会代政”,仍然是政企不分。诸如此类的情况不少,妨碍了新秩序的确立。如果能把经济秩序的一些基本原则归纳若干条,用简明通俗的文字,广为宣传,使它成为人所共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并以此审定新体制、新法规的出台,对于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将会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究竟应该确立哪些基本秩序,虽然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但从商品经济必须遵循的准则的角度说,可以归纳为若干方面。举例来说:
一、企业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基本模式及其行为准则。这里面包括确立它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属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济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等等。这些基本准则可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企业的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化。
二、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明确政府是政权机关,企业是经济组织,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政府行使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面向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至于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则应当从政府职能中划分出来另立系统,否则很难真正贯彻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这当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但以此为例,可以说明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应当确立哪些基本秩序,这个问题现在并未完全解决。
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毫无疑问,职工应当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体,但这一原则还太笼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他们在企业中的具体地位,包括职工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利与责任问题,职工与厂长
(经理)的关系问题,等等。由于这些关系不够明确,目前矛盾很多。明确了这些基本关系,才可能规定职工群众的行为准则。
四、企业与企业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既是平等竞争,又是互相合作的关系。过去我们提过“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还要肯定。在这个原则下,要强调企业讲信用、严格执行合同等等基本准则,同时把自愿参加的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治组织,发挥其协调、服务等作用。
五、市场关系。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需要确立商品流通的基本准则以及商品交换者的行为准则。包括反垄断、反封锁的市场准则和反欺骗、反暴利、反偷税漏税等等的行为准则,保护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并创立平等竞争的条件。
以上只是举例说明应建立的若干基本秩序问题,全部的内容当然远不止这些。同时,还应该相应地在政治体制上确立一些基本准则,包括党政分开原则,党、政、工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中央和省、市、县的关系,等等。社会新秩序也有必要相应建立起来,要探讨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体制下,人与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之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
新秩序的具体化,包括体制与法制的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但是确立新秩序的基本准则却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可以通过总结十年改革经验,在近期内予以确立。
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以新秩序取代旧秩序。但在这个基本任务之下,还有两个派生的任务:一是避免“无序”状况造成混乱;二是防止不正常的“反序”倾向蔓延发展。从当前来说,建立新秩序固然要抓紧进行,更迫切的是要采取一些措施,及时纠正“反序”倾向。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开展广泛深入的思想建设,二是通过立法制止反序行为。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批评那些违反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坏风气。对政府机关,要广泛宣传为政廉洁的重要意义,对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要进行守法教育。与此同时,更要特别注意表彰正面的单位和人物,以树立正气,压倒邪气。对于这样一种广泛深入的思想建设工作,人民群众是会欢迎的。和这些思想建设相配合,在立法上可以先行制定一系列防止反序行为的法律,如公司法、公务员法、反贪污受贿法、市场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法等等,这是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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