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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的义务兵应否分摊义务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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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农村籍的义务兵应否分摊义务工?
问:我是1986年入伍的义务兵。我的家乡山东昌邑县在北海修建养虾池,各村各乡都有土建任务。我家所在的北孟乡把土建任务分到个人时,也把我计算在内。请问:这样做对吗?
河南信阳驻军某部 周华全
答: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兵役法第54条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军人家属在享受宪法和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其权利和义务与一般群众相同。
各地农村为了兴办公益、公用事业,需要分派义务工和提留。这些义务工或提留,有的是按劳力分摊;有的是按人口分摊;有的是按田地亩数分摊。军人在部队履行兵役义务,服役期间,凡按劳力和人口所摊派的义务工或提留,应一律免除。
按田亩分摊的则属另一种情况,根据国家农委、民政部198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精神,凡农村籍的义务兵每人均划给了一份承包土地,以便他们退伍回乡后生活有保障。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这一份承包地一般由其家属耕种,在这多出的一份生产资料上是有收入的。所以,凡按田亩摊派的义务工或提留,应由耕种人承担。
民政部优抚局 段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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