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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解释《技术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 技术买卖纠纷不应轻易以罪论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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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24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国家科委解释《技术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
技术买卖纠纷不应轻易以罪论处
本报讯 记者叶紫报道:技术成果商品化在我国是个新事物,虽然《技术合同法》已于去年11月生效,但随着技术交易日趋活跃,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加。据悉,由国家科委起草的《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已上报国务院,正在审议中。
国家科委负责人日前就实施《技术合同法》涉及的技术成果评价和权属问题作了说明。
由于买卖双方对技术成果的评价标准不同,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当买方认为技术“不先进”、“不成熟”时,就对卖方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卖方投机倒把违法犯罪。国家科委负责人表示,对技术成果的鉴定应当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如果所提供的技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条件,提供技术的一方只应负民事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轻易将提供技术一方按投机倒把或诈骗论罪处理的现象,应予纠正。
技术权益纠纷也是目前经常发生的问题。一些厂家发明的技术成果未作专利登记,当其它厂家应用其技术后,他们就指控人家技术侵权,使不少厂家无端被查封。国家科委负责人认为,非专利技术成果不存在“所有权”问题,非专利技术的权属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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