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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对酷刑肉刑严禁刑讯逼供 朱启祯建议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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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3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我国反对酷刑肉刑严禁刑讯逼供
朱启祯建议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公约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昨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建议我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说明。
他说,多年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以多种方式保护每一个人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早在1975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77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决议,决定在此宣言基础上草拟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公约。经过联合国多年的努力,公约于1984年12月10日获得通过,并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
他说,公约共分三部分,三十三条。我国历来反对酷刑、肉刑,严禁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我国积极地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签署了公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与我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国内立法以及我国现行政策是一致的。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下,批准公约将有助于宣传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鉴此,我们建议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我国批准公约后,需根据公约的要求提交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我国过去缔结或者参加的一些公约中,均有类似的作法。此事将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他说,这个公约中个别条款不符合我国利益和一贯立场,因此建议在批准公约时,对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提出保留。
他说,公约第20条内容是关于“反对酷刑委员会”派人对在缔约国发生的酷刑行为进行秘密调查,并对该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的规定。公约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涉及对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交仲裁问题;如不能对组成仲裁庭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上述规定不符合我国的一贯立场和实践,在我国以往批准或加入的载有类似条款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均采取了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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