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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部制订措施要求全行业统一行动 执行国家合同稳定钢材市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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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2
第1版(要闻)
专栏:

冶金部制订措施要求全行业统一行动
执行国家合同稳定钢材市场
本报讯 冶金部9月1日召开部务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决定。为贯彻国务院重要决定,该部提出十项措施,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做到中央一声令下,全行业统一行动,服从大局,令行禁止。
二、严格执行国家合同(包括钢材、重复材、钢坯、铁合金、生铁等)确保国家计划任务的完成。严禁一面欠交国家合同,一面自销计划内钢材,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价差全部没收上交国家。所欠合同仍按原定价格继续执行。
对擅自动用计划内钢材、钢坯等产品,未完成国家合同的单位,企业不得升级。
三、要严格执行《合同法》,不得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和强求用户改订价格高的品种;不得将国家合同转给地方企业或集体企业,执行地方价,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化,单方中止合同执行。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不许巧立名目,乱加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认真执行钢材市场管理规定,严禁将钢铁产品售给无权经销的单位,防止倒卖钢材等违法经营活动。
六、深入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大力增产市场紧缺的钢材,今年要增产钢板、钢管、带钢等产品150万吨。
七、大力处理积压物资,搞活资金,对超过合理库存的物资,包括产品、设备、材料等要积极投入市场,调剂余缺。
八、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严禁抢购控购商品。
九、坚决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清理在建的非计划项目,停建、缓建楼堂馆所。
十、企业应上交的利税,不得拖欠,不许乱发奖金、实物,不许把生产资金转作消费资金。
冶金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十项措施,对违犯上述要求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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