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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搞好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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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2
第2版(经济)
专栏:

认真搞好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国家土地管理局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最近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今天,国家土地管理局新闻发布人曾悟先就此问题和与此相关的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进行土地登记是依法管理土地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国家征收土地税的依据
问:请你谈谈为什么要扩大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依法确认权属,发给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发证是维护我国土地公有制度,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土地依法使用的重要监督措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是依法进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
从国家来说,进行土地登记是依法管理土地的最基础的工作,能够从中获得国家经济建设和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所必须的基本资料,这个资料也是国家征收土地税的依据。
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差异,国务院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先行试点。去年,国家土地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和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试点工作。这三个地区的试点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今年,国务院批准扩大试点。7月,福建省厦门市的龙海县发了证;8月,黑龙江省双城县、天津市武清县发了证。所有试点地区都经过发动、调查、勘丈、审核,发了公告,进行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确认,还展开了广泛的宣传,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文件,受国家法律保护
问: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并已向国务院备案的土地证书,共有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文件。必须明确指出,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使用证的持有者在所登记的土地上,只有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把使用权当成所有权。
土地登记、发证只能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要严肃处理擅自印制土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问:针对目前有些地方乱发证的现象,国家土地管理局怎样加强土地证书发放监督管理?
答: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只有它能够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过去,由于土地法制和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曾经出现多部门发证的情况,造成了一些混乱,引起了不少权属纠纷。近两年来,由于广泛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在全国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先后解决了40多万起土地纠纷,情况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现在个别地方又出现了擅自印制发放土地证书的情况。最近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工作,坚决纠正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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