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阅读
  • 0回复

市长走上被告席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

市长走上被告席
“被告”——这个特殊的名称,往往被人们视为罪错的代名词,是被动的,处于被质询或被审讯的位置。
今天,民主与法制的大潮正在冲击、荡涤着这种传统观念。
卯兔初春。河北省泊头市清真街55岁的回族妇女石某因不服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裁决,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赫然写道,被告:泊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泊头市市长朱振山。
1979年,原告石某在跃进村东北角苇坑处垫地基一块,次年盖起砖房3间。此期间,诉讼第三人也在原告宅基南侧垫地基,后因界限不清而发生争执。乡政府经多方调解未能解决,于1987年1月12日将双方争执地平均分开,并按每间100元的价格向村里交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市政府于1987年3月10日作出维持乡政府处理意见的裁决。
原告诉称:我垫基、盖房是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的,与第三人所垫地基的界限是清楚的,乡政府一不看现场,二不进行调查,并向市政府做了不真实的汇报。市政府不调查事实的真相,断然下达了不符合事实的裁决,把我所垫地基与第三人平均分开是不公平的,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市政府的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垫基、盖房既无批准手续,也没有建房施工证书,纯属非法建筑,法律不予保护。第三人所垫地基,没有审批手续,亦属非法抢占。原告与诉讼第三人所争执的地基,均无确实证据证明由谁所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政府作出的裁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这是一起普普通通的行政案件。
然而,它以事实说明,公民自我保护的意识,被民主与法制的大趋势唤醒。公民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专程走访了作为被告的泊头市市长朱振山同志。他坦诚地说:“市长参与行政诉讼,这种形式是好的,在过去是难以做到的。如果我们错了,就虚心认错,痛痛快快地改,这样,可以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民主政治的透明度,让群众潜在的、内部的不满情绪随之消化掉。这样做,政府、领导的威信不但降低不了,还会提高。”
(河北法制报供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