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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有学者提出 法律宜粗不宜细不合时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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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

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有学者提出
法律宜粗不宜细不合时宜
本报讯 记者王礼明报道:8月中旬,在山西太原召开的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来自全国的100多位行政法学者热烈地讨论了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问题。
在讨论规章的性质和作用时,有些学者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法院也应把它作为处理行政诉讼的依据。他们认为,规章和法律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规章也可以调整。如果不承认规章也姓“法”,就等于否定规章的作用,地方政府就无法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和规章虽然都具有规范性,但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立法机关授权或委任中央政府制定,而不能由哪个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可以限制公民某项权利或给公民设定新的义务,规章则不能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规章虽然不姓“法”,但对制定的部门或地区的公民也具有拘束力,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行使职权的有效手段。但不应以行政规章作为法院处理行政诉讼的依据。
会上有的学者提出,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必然要求调整社会关系尽快实现契约化,尽快完备我国的法制。这种要求,与以前颇为流行的法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的认可、先改革后立法、法律宜粗不宜细等等传统理论发生了矛盾。强调先改革后立法以及法是对已存社会关系的认可,容易使我们的立法工作处于被动地位,落后于改革的现实,在管理方面出现空隙,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混乱。强调法律宜粗不宜细,法律条文弹性过大,容易被一些不愿严格执法的人钻空子,也容易出现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法律发生矛盾的现象。与会学者认为,要有新的立法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实践,以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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