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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国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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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4
第5版(理论)
专栏:

1988年全国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和广东省法学会前不久在珠海市联合召开了法学理论讨论会。会议就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特征以及理论障碍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讨论中,与会者一致认为,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律制度。纵观历史,法制总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与自然经济和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硬性建立的产品经济无本质联系的,而法制的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规则和秩序对于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都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是自然经济、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所需要并由各自所决定的规则和秩序,在量上和质上都是有显著差别的。量的差别反映出社会生活法律化(规则化)的程度,质的差别则使法制与专制相区别。商品经济所需要的大量规则构成一个复杂整体,是法制的数量基础;这些规则所具有的权利本位性、权利和义务对等性、非人格性、既定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则构成了法制的灵魂。从根本上说,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它将转变产品经济体制并加速改造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使专制主义、人治思想和权力拜物教等封建政治法律文化失去存在基础;它将使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生根,改变人们的相互关系、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培养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观念、平等和自由观念;它将削弱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确立法律的权威,扩大人民对法律的需求,提高公民认识、评价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它将打破与高度集权的产品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权力的垄断,保证不同意见和思想能自由平等地交流和碰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而制定为法律和政策。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还将造就出强大的企业家队伍,他们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还将扩大国际文化交流,摄取外来法律文化精华,加速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有的同志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有如下重要特征:一是多元性,即在一国范围内将存在几种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制将是以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制为主导的包括与之存在重要联系的几个非社会主义法制在内的、既统一又存在重大差别的多元性法制。二是不纯粹性,经济特区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法制不仅要保护和发展在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也要保护和发展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和非劳动所得的分配关系。这种不纯粹性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三是不完善性和不完备性,即法律调整“质”和“量”的不完善和不完备。这一特点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的状况。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法律调整不仅质量不高而且空白较多。四是过渡性。由于法律调整的不完善不完备,许多由法律调整的问题就往往需要配合以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如政策、道德、纪律、乡规民约等等,因此也还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以便理顺各种关系。
关于当前法制建设的理论障碍问题,也在会上引起了普遍关注。讨论涉及到对法学理论现状的估价,大体可概括为两种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对法学理论进行评价要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割断历史、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都是不对的。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法律理论和制度是一段客观的历史,不独法学而然。这种学习也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它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缺点是全盘照搬。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有很大成就,法学理论在这一时期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都起了积极作用,法学理论本身也有较大发展,总体上是应当肯定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学理论的现状是很不能令人满意的。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确实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澄清了一些理论是非,但这些毕竟还只是常识问题。法学界和政法部门比之其它学界和部门,思想活跃程度要差得多,僵化观念要多得多,思维惰性要重得多。还有不少禁区,很多重大问题还未展开争论,跨的步子远不如其它学科那么大。法学理论还没有很好地总结历史经验、分清历史是非,未能在指导思想上与改革开放实践相适应,落后于实践和其它学科,应当有危机感。而要总结历史经验就必须认真清理维辛斯基法学理论及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影响,这是摆在中国法学界面前的一个不应回避的问题。 (齐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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