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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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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开始旅行。这是一部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历来为国家所重视。早在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这个《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保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三十多年来,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它在许多方面已经很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全国迫切需要有一个与新的形势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以调整与加强保密工作。这次颁布的《保密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暂行条例》和过去一系列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并借鉴外国的一些保密法规制定的。
《保密法》对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管理体制,国家秘密的含义和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产生、变更和解密的法定程序,以及保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于增强全民的保密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改变当前保密法规不完善、不统一的状况,使保密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密法》贯穿了改革的精神,是我们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因此,必须用改革的精神贯彻执行《保密法》。要转变那些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思想认识。“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的观点是错误的;“保总比不保好”、保得“越宽越好”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在当前,特别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保密与改革开放的关系、保密与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的关系。要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权衡利弊,把二者统一起来,而不是完全对立和割裂开来。要以《保密法》为依据,划清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明确哪些要确保,哪些可以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限制。对那些以“保密”为借口、堵塞言路,阻止批评、有意妨碍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做法,要进行批评。要改革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保密规章制度。要加强对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和装备工作,促进保密技术的现代化。要调整和健全各级保密组织,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把保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保密法》,遵守《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尤其要以《保密法》为行为规范,时时处处关心国家秘密的安全。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保密法》中,责任重大,应该做出表率。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卖或以其它非法手段提供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严惩。
《保密法》的颁布和施行,将使我国的保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使保密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进一步发挥其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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