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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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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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