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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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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名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李天相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周杰、李钟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胡德华(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盛愉(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顾问。
四、免去胡德华(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免去宋汝棼、项淳一、裘劭恒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六、任命费宗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任命孙宗颢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八、任命梁宝俭、丁振东、张辛陶、魏庆岳、董成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王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十、免去杨易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十一、免去李天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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