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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废军人病故后还能继续领取残废抚恤金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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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革命残废军人病故后还能继续领取残废抚恤金吗?
问:残废军人病故后,家属不告知民政部门,继续领取残废抚恤金,这合法吗?
安徽濉溪县袁店乡人民政府
张兰琳
答: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革命残废军人病故后,其家属应及时告知乡、镇、办事处或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家属持残废抚恤证件到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登记后,民政部门在残废抚恤证备注栏内签字“×××同志病故,停止抚恤,此证留作纪念”,盖章交家属保管。家属按规定领取增发的半年残废抚恤金。此外,按政策规定,革命残废军人病故后还有其他一些待遇:(一)在乡因战因公特、一等残废军人病故,其家属可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二)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经组织审查批准,其家属按烈属对待;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评残发证一年以后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在乡的经组织批准,其家属可参照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待遇执行;在职的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可按所在单位因公死亡规定办理。
残废军人不论病故或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不及时报告民政部门仍继续领取抚恤金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有些家属不了解上述政策规定,民政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其家属自觉遵守优抚政策规定,同时应建立必要的制度,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民政部优抚局 郭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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