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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为民撑腰查处侵权渎职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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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刘复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为民撑腰查处侵权渎职案件
新华社贵阳9月6日电 (记者石朝旭、陈云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近日指出:“法纪检察工作,首先要抓弄权渎职和侵权这两项,前者维护党政机关廉洁,后者推进民主政治,也有利于为政清明。”“法纪检察干部要秉公执法,敢于办案,要敢于为人民群众撑腰。”
今天在这里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查处“侵权”案件工作会议认为:严重的官僚主义是渎职犯罪的温床;强迫命令、瞎指挥、盲目蛮干、单纯追求利润、忽视安全生产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隐患;法制观念淡漠,不重视公民合法权益,是发生侵权犯罪的根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秩序尚未建立起来,暂时的消极腐败现象,又成了不断发生法纪犯罪案件的催化剂。因此,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纪检察职责,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冲破层层阻力,坚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弄权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泄露国家重要机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重大责任事故等各类案件。
针对这几年“侵权”案件的新特点,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法纪案件时,要贯彻“坚决、严肃、慎重”的办案方针,严格把握适用法律的政策界限:
——在查处以基层执法人员为主体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案件中,既要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又要注意保护广大执法人员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正当防卫权利;
——在查处以农民为主体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时,多数属于不懂法造成的。因此,要坚持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通过处理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教育多数群众,威慑其他违法者;
——在查处因经济、债务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侵权”案件时,要分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区别对待,不能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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