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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8
第5版(理论)
专栏:

学术动态
胡平说:商业改革要重视舆论、重视理论
商业部长胡平不久前在一次座谈会上说,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有两个关键问题要解决:一是舆论,一是理论。商品流通和舆论媒介是鱼和水的关系,希望新闻界对商业改革发挥舆论媒介作用、监督作用、信息引导作用。我国商品流通的大市场正在孕育形成,理论非常重要。商业部门要加强自己的理论研究,也要与理论界密切合作。商业工作领域的产品经济观念,需要理论界帮助转变;商业实际工作经验,需要理论界帮助总结;商业改革的新领域,也需要理论界帮助探索;如果有禁区,还要请理论界帮助突破。理论准备越充分,越能够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确定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迫切需要加强理论的指导。
凌河谈:人民代表究竟代表谁
人民代表究竟代表谁?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全国人民还是原选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对该级行政区域全体居民意志负责,还是向各自选区负责?凌河同志在《解放日报》上发表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谈了自己的看法。
在代表与选民关系问题上,宪法学历来有两种对立的意见。“委托论”认为,代表既然由各选区分别选举,就应当完全服从选区意志;选区对代表的这种个别委托关系,是民事代理在政治领域的运用。与此相反,“代表论”却认为:整个代表机关才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划分选区决不意味国家权力可以分割,只是便于选民按照全体人民一般利益准则,了解、评估和选择代表。代表在权力机关中行为的整体后果,可对选民发生强制规范作用,并不是民事代理关系。
我国宪法在代表关系上与“代表论”的主张有些近似。全国人大代表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的活动,向全国人民负责,而不是向原选举单位负责;全国利益和地方、民族、行业利益发生矛盾时,代表应服从全国人民的一般利益;按照“议行合一”原则,代表还负有执行这种可能与选举单位利益冲突的决定的责任。在这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同样如此。这里有两个长期被误解的问题应当澄清:第一,如何理解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指,代表在同原选举单位或选区选民的联系和对本选区经济社会活动的参与中,倾听人民呼声,观察和把握具有全局性意义的问题,形成自己的政见,而不是指其必须向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直接负责。第二,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是否意味着确认前者对后者的意志制约?笔者认为,罢免代表的条件,应是“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这表明不能以选区个别意志对代表进行制约。违法乱纪系指代表违反法律、纪律和道德等社会一般性规范,而对于“严重失职”的解释,应是“违反全民一般利益准则”。如果将代表的言论、表决未履行或“违反”本选区个别委托视为“失职”,由选区加以追究,这显然违背宪法对代表的特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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