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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市场化的流通新体制——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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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8
第5版(理论)
专栏:

建立规范市场化的流通新体制
——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综述
不久前,商业部长胡平邀请首都部分经济理论界人士座谈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问题。与会专家认为,选择一个明确的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是促进和深化商业改革的关键。
目标模式——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
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前者的目标模式应该、也必须取决于后者的总体目标,即取决于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目标模式。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要建立在对于现代商品经济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现代商品经济不仅是产品商品化,而且包括劳动商品化,财产所有权商品化即经营与所有权分离的普遍化。从这种观点出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既不能倒退到过去那种以“统”为特征的行政化经营的体制,也不可照搬完全自由流通的体制,而应当选择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作为目标模式。所谓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就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制度和准则为规范,以市场机制为主要经营手段,以适度宏观调控和干预为保障的商品流通的新体制、新秩序。
这种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商业结构;商业微观基础进行重新构造,各种所有制商业企业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营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全方位开放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让市场充分发挥评判、优选、引导、调节和促进产销的作用;按价值规律办事,理顺价格体系;鼓励和保护竞争,反对垄断;按照“国家—市场—企业”的序列,国家实行适度宏观调控和干预,使各种经济行为和各方面的关系实现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澄清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选择规范市场化流通新体制作为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首先需要澄清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现在有种现象令人不解,搞商品流通的人害怕市场,更害怕市场经济,甚至把明明具有强大威力、既不姓“资”、也不姓“社”的市场经济,硬作为资本主义附加。产生这种令人不解看法的原因,在于把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后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种把二者对立的观念严重影响到正确选择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目标模式。人们应该清楚,市场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俯拾皆是:“日中为市”、“祝融修市”、“因井为市”、“关市不乏,治国之道”等等。简明的记述道出了市场的重要。历史推进到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基本上是同义语,市场经济也并非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在生产流通环节,如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流通速度,降低流通成本,搞好售后服务等,是现代各种社会形态下经济活动都需要的。由上述现代观念出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必须、也必然要往市场化方向和目标前进,建立起大市场、大流通。
竞争是任何社会制度下经济活动的生命,限制竞争必将窒息市场的活力与生命。因此,要鼓励和保护竞争,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国营商业需要引进竞争机制,要允许集体和个体参加竞争,建立开放性和竞争性的批发商业。如果有垄断,那就要走向腐朽。要打破垄断,让竞争成为促进市场发育的强大动力。
要有国家的适度调控和干预。
建立市场化流通新体制必须以国家适度宏观调控和干预为保障。人类现代商品经济活动都带有社会性和组织性特点。它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都必然需要和形成一定的规则与秩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性质决定,它必须有规则,有秩序。这是维护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发展,防止出现混乱,控制经济主体行为不致于危害整个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必要保证。进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新秩序主要涉及三个层次:市场纪律、准则和规范;企业内部和企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干预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由于现在传统体制尚未让位,新体制尚未确立,新、旧体制处在对峙和摩擦状态,出现一些漏洞和混乱,给一些人有可乘之机。因此,急需加强市场管理。
实现市场商品交易活动规范化。
如何实现市场商品交易活动规范化?这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现在物价上涨过多,分配不公平和贪污腐化等行为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忧虑。要消除这些消极现象,最根本的就是铲除滋生它的土壤,尽快实现市场交易活动规范化。为此,必须实行交易公开化,一切交易活动都要在市场上,在公开竞争、非垄断的条件下进行;必须实行货币化、票据化,把产品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把物资调拨分配方式改变为商品交换方式;必须实行交易规则化、法律化,在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法规。为了实现上述交易活动的公开化、货币化、票据化、规则化、法律化,需要做到:逐步取消价格双轨制,基本理顺生产资料价格;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沿海和内地、加工区和原料区之间必须有一个都能共同遵守的秩序;清理公司,取缔“官倒”;加强经济监督,加快立法步伐,如制定《市场竞争法》、《批发市场法》、《市场公平交易法》、《市场监督法》、《反垄断法》等。
(丁声俊 王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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