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阅读
  • 0回复

对取消党纪处分问题之我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探讨与研究

对取消党纪处分问题之我见
我曾任解放军总后勤部纪委书记,几年来,我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受过处分的党员要求取消处分,但经过复查,多数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这主要是党纪处分上的“终身制”使受过处分的党员背上了包袱。我认为,对受处分的党员,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只要他们改正了错误,就可以取消处分,不要让他们背一辈子包袱。
我们党的政策,历来是允许党员犯错误,也允许并欢迎党员改正错误。党员犯了错误,给予相应的处分,这是实事求是;同样,党员受处分后,吸取了教训,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证明已经改正了错误,取消他所受的处分,也是实事求是。然而,现行的党纪处分,只是片面地反映了党员犯错误的事实,而没有反映出党员改正错误的事实。党组织实施党纪处分,是为了挽救和教育同志。受处分的同志改正了错误,说明处分的目的已经达到,就不应无限期地把处分挂起来,让他继续受惩。昨天犯了错误,今天改正了,就不再是有错误的同志了,党组织应及时地取消对他的处分。
党员受处分后,绝大多数同志能认真接受教训,积极改正错误;少数人可能不接受教训,甚至继续坚持错误。对这两种情况,党组织在政策上应加以区别,对前者应给以鼓励,对后者应给以鞭策,促使其改正错误。而现行党纪处分的规定,不管犯错误的同志是否改正错误,处分都不能取消,这实际上是在政策上没有区别。结果,许多犯错误的同志感到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来,一次受处分,终身背包袱,有的甚至破罐子破摔。采用取消处分的做法,对一些同志改正错误,可以起催化剂的作用。
党纪处分是一种管理手段。任何一种管理都应有奖有惩,但现行的办法只有惩没有奖。这种“单轨制”的管理办法,是不科学的。
取消处分也不是什么新套套。1941年,党中央就曾作过关于改正、取消、停止处分的决定。1945年5月,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对于党员的处分,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可取消”。1951年2月,中央纪委《关于取消党员处分问题给东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复信》指出:“党员受处分后,经过一定时期考验,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者,即应取消其所受处分”。1955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又进一步对取消处分问题作了规定。可见,取消处分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做法,确实是起过积极作用的。但是,我们党于1956年11月宣布取消了这一规定。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对取消党纪处分问题也都有具体规定。
增加取消处分的规定后,对违纪党员该处分的还要处分,对腐败分子仍要清除出党,这并不影响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取消处分的目的,在于使受处分的同志接受教训,改正错误,这本身就是对党员的教育。取消处分与从严治党是一致的。
当然,取消党纪处分涉及全局,政策性很强,在具体做法上,需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
解放军总后勤部 郝德章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