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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就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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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13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
就国务院公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讯 问:什么是现金管理制度?这次公布实行的《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国家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要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这次公布的《条例》主要内容是:
(一)现金管理单位保存的现金,要核定一个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
(二)各单位经济往来,除在一定额度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如有特殊需要,需经银行审查批准。
(三)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主要限于对城乡个人的现金支付、单位间的零星开支和按照国家规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价款。
(四)各单位到外地采购,除特殊情况,经银行审查同意允许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外,都要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问:为什么现在又提出现金管理问题?
答:这次国家公布的现金管理条例,是稳定金融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积极推行支票、本票、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有利于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整分配不公和杜绝利用现金搞回扣、贿赂等腐败现象;有利于抑制消费基金的膨胀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这里还需要强调一点,近几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快,相当一部分紧俏商品被社会集团买去,拉动了物价上涨,也使一部分居民购买力无法实现。这次《条例》规定,开户单位购买国家控购商品,一律采取转帐方式,由银行监督检查,违者严肃处理,这是抑制通货膨胀的有效措施。
问:这次实施的《条例》和旧的现金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是松了还是紧了?
答:以前执行的现金管理办法是在1977年由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在这以后的11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旧的现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这次公布实施的《条例》,本着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的原则,不仅强调加强管理,而且还考虑到方便、安全的因素。像《条例》中规定,银行要做好现金收款工作,在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地区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对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经营者异地采购,银行也给予结算上的方便,有利于解决采购者“腰缠万贯”的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银行还要积极开办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这些改革都体现了目前商品经济的要求。
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从有利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更好地为商品流通服务出发,有紧有松。例如,加强了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这一点是紧了。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结算起点有所放宽;对开户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所必须使用现金的审批手续也有所简化。另外,加强了对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者的处罚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
问:你能否谈谈新的《条例》对纠正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的意义?
答:随着流通领域的进一步放开搞活,各种流通渠道增多,市场交易逐步扩大。由于旧的现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种交易中的现金使用量大量增加,使一些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例如,利用价差倒卖国家紧缺物资;利用管钱管物的权力收取回扣,行贿受贿;利用现金交易中的漏洞逃税漏税等。这些违法行为大都通过现金交易进行的。这次在《条例》中不仅对现金的使用范围、库存限额、坐支管理等方面做了严格的禁止和限制性的规定,并加强了监督检查。这有助于堵塞漏洞,减少现金结算,并使税收工作有据可查。
问:加强现金管理会不会把流通领域管死?
答:不会。目前我国在结算中大量使用现金,一方面是由于习惯,另一方面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手段还不适应需要,环节多、效率低,影响了客户对结算资金的及时需要,带来了不便。为此,在实施《条例》的同时,银行对各种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废止了一些不符合当前需要的结算方式。例如,逐步停止使用托收承付,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改进银行汇票,扩大通汇通兑面,推广商业票据,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等。不仅对国营经济,而且对个体经济也提供了结算上的方便。因此,新的《条例》不会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而是更有利于引导交易者使用各种先进的非现金结算办法,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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