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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重申中小学收费规定 要求各地及时制止乱收费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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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24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家教委重申中小学收费规定
  要求各地及时制止乱收费现象
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记者王娜梅报道:今天上午,国家教委发言人就今年开学以来群众反映的一些中小学收费过多问题,发表了谈话。
这位发言人说:对这个问题,国家教委作了一些调查,情况比较复杂:
一种情况是,由于教育部门宣传解释工作不够,有些群众把合理收费与不合理收费混在一起。根据义务教育法,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应当不收学费,各地要认真执行。但学生的书本费和杂费要个人承担。非义务教育阶段,是需要交纳学费、杂费和有关费用的。学校按规定收取书费、讲义费或收取代购作业本费,是合理的,但学校在收费时应向学生家长讲清楚,并定期公布帐目。
另一种情况是,目前我国的教育经费、特别是基础教育经费较紧张,现行的学费、杂费标准还是50年代制定的,随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学校难以维持教学工作需要的正常开支,各地有计划地适当提高学杂费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如何提高收费标准,但学校不能自行决定收费。
第三种情况是,许多人的子女要求到异地上学,而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是由地方政府按地区划拨的,这些人子女的公用教育经费已拨给了户口所在地。因此,有些学校向转进的学生收取一定的教育费用。这是个新问题,国家教委要求各地政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合理的政策和规定。还有些家长千方百计送孩子到离家较远、教学质量较高的学校上学,而不让孩子就近入学,国家又没给这些学校增拨经费,学校就采取了收费的办法。各地政府对这个问题也需要研究。国家教委希望适龄儿童能够按规定就近入学。
对少数学校确实存在的乱收费现象,国家教委发言人重申:“对于学校服务区域范围以内的按规定应当入学的儿童少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入学,也不得额外向家长或单位收取或摊派费用,违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追究其责任,已收取的额外费用应如数退还。”他还强调说:现在有些学校无视这一规定,巧立名目,收取繁多的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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