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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宣布有关事项 茧丝收购出口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要坚决给予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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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25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宣布有关事项
  茧丝收购出口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要坚决给予制裁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国务院22日发出通知,宣布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这份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的通知说:今年6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蚕茧管理防止抬价抢购的通知》后,不少地方、部门贯彻执行不力,继续抬价抢购,“蚕茧大战”未能制止,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丝绸生产和国内外丝绸市场的稳定,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立即加以制止。为此,国务院决定对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国务院宣布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蚕茧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由所属省分公司直接收购或委托供销社代理收购。供销社收购后,必须如数及时将蚕茧交给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不得私自出售。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蚕茧收购经营。对违反本规定的非经营单位和商贩要坚决取缔,没收全部货物或货款。对非授权单位收购蚕茧,银行不给贷款。
二、丝类产品和坯绸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有关省分公司统一经营,工厂不得自行出售。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如有违反,一经查获,全部没收货物或货款。
三、蚕茧和厂丝价格属国家管理。今年秋茧收购要规定最高限价。具体分省价格,国家物价局和经贸部要在近日内制定下达执行。同时,地方自行确定的生产扶植费一律取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最高限价,不准突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价或给予价外补贴。如有违反,由上一级政府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在蚕茧重点产地的毗邻地区,有关省区要主动协商,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四、丝类(包括蚕茧及短纤维)出口一律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成交;坯绸出口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的有关省分公司统一成交。对经过批准的有坯绸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否则不予出口。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企业不得经营丝类和坯绸出口业务。
五、严格执行国家出口计划,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超计划出口。出口许可证只发给承担国家出口计划任务的丝绸进出口公司和已批准的合资企业。
六、各地工商、物价、银行、海关和商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茧、丝、绸市场和出口监督管理。要加强缉私工作,严防假报商品名称以及以假染色绸代替坯绸出口。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货物外,应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海关和银行要加强对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做到单、证、货相符,并加强结汇监督。
七、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全国茧、丝原料统一安排和调拨。在蚕茧和生丝的供应安排上,要首先保证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出口生产企业,并适当照顾乡镇企业。各地不得再增加新的生产能力。各地政府要对没有原料保证、经济效益不好、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从现在开始,暂停审批设立以丝类、坯绸为原料的中外合资企业。
国务院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要坚决给予制裁,做到政令统一、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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