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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阻碍执行公务案 公安部长王芳就此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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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26
第3版(政文)
专栏:

  一些地方连续发生阻碍执行公务案
公安部长王芳就此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芳日前就最近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近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答: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冲击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等执法机关,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致使一部分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被打致伤甚至死亡。这类案件的发生,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件,大多是由少数坏人故意策划制造的,并且煽动、裹胁一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目的在于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惩罚。也有少数是由于人民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工作方法失当引起的。
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甚至对他们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直接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最终使国家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问:对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他们在履行自己的职务时,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159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因此,抗拒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一些人把殴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司法干警和其他执法人员称为“正当防卫”,这是完全错误的。我国《刑法》规定得很清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行为,而公安、司法干警和其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完全是合法的行为,因此殴打这些执法人员根本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问:当出现抗拒、阻碍甚至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等情况时,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有效地依法执行职务,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哪些权利?
答:这要分别情况。一般是劝阻、制止,不听从的,可以传讯、拘留。如果违法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人民警察为了有效地执行职务,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自身的安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根据1980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为正当防卫,可以使用警绳、手铐、警棍,甚至在非开枪不能制止的情况下,可以开枪射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贯教育和要求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坚持教育、疏导,避免使用武力。对于依法必须使用武器、警械的,也有严格的规定,只要犯罪分子有畏服表示,犯罪行为得到制止,就不再使用武器、警械。即使是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人员,只要他们不实施暴力、抗拒法律,我们也都避免用武器制服的办法。
问:您刚才说到有少数这类案件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工作方法失当而引起的,那么当事人应该怎样对待这些问题?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如《刑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6条、第147条等作了明确规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工作方法失当,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而不能因此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伤害。
问:请就如何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谈谈意见。
答:减少这类案件,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是要继续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其次,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这类案件的行为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制裁。再有,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特别是在有群众围观的场合,要注意进行法制宣传,讲明真相,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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