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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盗窃套购钢材 巩新鲁被依法判处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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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27
第1版(要闻)
专栏:

大肆盗窃套购钢材
  巩新鲁被依法判处死刑
本报济南9月26日电 济南钢铁厂炼钢分厂综合组负责人巩新鲁大肆盗窃、套购钢材,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1984年5月至1985年8月期间,巩新鲁使用他人的银行帐户和发票,低价购买钢材178.4998吨,高价倒卖,非法经营获利6.29万余元。与此同时,他还勾结该厂计控处司磅员初玉华(女),借在济钢提货之机多装少记,9次盗窃钢材、玻璃等物资,获赃款4.3万余元。巩新鲁用赃款购买小轿车、空调器、摩托车等高档用品肆意挥霍。案发后,追回赃款和实物折款9.41万余元,还有1.18万余元尚未追回。
巩新鲁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投机倒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对他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初玉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罪犯巩新鲁已于1988年9月24日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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