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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长迟浩田指出 士兵服役条例长士气固国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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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27
第3版(政文)
专栏:

  总参谋长迟浩田指出
  士兵服役条例长士气固国防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徐京跃)日前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士兵服现役的法规。总参谋长迟浩田新近向记者阐述其意义时说,我军有几百万士兵,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士兵服役的基本法规是巩固国防的需要。《条例》体现了改革精神。
迟浩田说,建国以来,对士兵服现役的有关问题,除在兵役法中作过原则规定外,没有制定过一部完整、统一、综合性的士兵服役基本法规。自50年代以来,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颁发了大量的文件规定,对保障我军兵员工作的实施,加强军队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文件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用。特别是与当前深化改革的要求很不适应,工作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的途径加以调整和解决。《条例》的颁发对实现士兵服役制度化,增强士兵纪律、法制观念,促进安心服役,激励进取精神,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提高士兵队伍军政素质,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迟浩田介绍,士兵服役条例的制定颁发,得到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极大重视。从1983年1月起,总部和海、空军等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军内外意见,草拟了初稿。1986年12月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讨论修改了条例草案。经军委常务会议于1988年1月和3月的两次讨论,此条例草案4月送国务院领导审批。
士兵服役条例受到几百万士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在谈到士兵服役制度有哪些改革时,迟浩田说,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实行军衔制,由1955年我军实行军衔制时的二等五级增至三等七级,士兵的军衔为上等兵、列兵二级;军士军衔为上士、中士、下士三级;士官军衔为军士长、专业军士二级。比50年代增设了军士长、专业军士二级,这是我国兵役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调整官兵比例,减少军官数量,稳定专业技术力量。实行军衔制后,士兵津贴、薪金改为按军衔(级别)和服役年限发给,既体现了以军衔(级别)为主,又照顾了服役年限。条例制定了鼓励士兵上进的措施,明确规定了作战有功或有特殊贡献的士兵,其军衔可提前晋升;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与部队表现挂钩,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安置办法等。这是积极的措施,体现了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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