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阅读
  • 0回复

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将逐步实行“双轨制”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9-29
第3版(政文)
专栏:

  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将逐步实行“双轨制”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文化部最近确定了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总体设想,决定通过深化改革,在全国艺术表演团体中逐步实行“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是指在艺术表演团体的组织运行机制上改变由国家统包统管的旧体制,采取少数需要国家扶持的团体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多数可以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团体由社会主办的新体制。
国务院近日批转了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且在《通知》中指出,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对于克服长期以来国家对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统包统管体制的弊端,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机制和竞争机制,提高艺术表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间接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的职能,促进社会主义艺术表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这个《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和方向,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把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分散决策,加强领导,使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能够稳步前进。
文化部的总体设想明确指出,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是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专业团体,它们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还可以采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聘任的院(团)长全面负责制,或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的院(团)长合同承包制等经营方式。对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要采取要求从严、待遇从优的方针,鼓励他们进行优胜劣汰的竞争,不吃“大锅饭”,不捧“铁饭碗”。由社会主办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由艺术表演人员自愿结合、集体组团、自主经营,或由艺术表演人员个人组团、自主经营,或由演出经纪人临时性组团、自主经营等经营方式。这些艺术表演团体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在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依法进行任何营业性的创作和演出活动。
文化部的《意见》说,实行“双轨制”,国家不减少拨给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用于发展艺术表演事业的经费,“减团减人不减钱”;并且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有所增加。但对事业经费的支出结构要作改变,即把过去主要用于养人的“人头费”改变为促进艺术表演事业发展的贷款、基金、奖励等。
文化部的《意见》特别指出,在这次改革中,一些有严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问题,经过整顿无效的团体;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经济亏损,以致资不抵债的团体;部分原主办部门决定不再主办,无法以其他方式继续存在的团体,应被宣告解体。
《意见》中还指出,要建立完善的文化市场体系,为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人员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具体措施包括:开放演出市场;开放演出人才市场;放开演出票价,允许艺术表演团体自定票价;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组建和发展国家、集体、个人演出公司;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各种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
文化部的《意见》强调,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在指导方针上需要明确:坚持把社会效益作为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最高标准,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提高创作和演出的数量和质量,不断丰富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为加强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文化部的《意见》指出,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试点开始,取得经验,逐步配套,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1988年下半年,可以把国务院确定的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部分大中城市,作为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其他大中城市,也可以有重点地选择一些艺术表演团体进行改革试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