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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为政清廉秉公依法办事 河北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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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0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保证为政清廉秉公依法办事 河北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新华社石家庄10月4日电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最近就党政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回避问题做出规定,这一规定现已在河北全省执行。
一、任职回避。各级党、政、司法机关中,凡是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关系、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及儿女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个领导班子中任职。凡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担任与这个领导干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领导职务和这个领导干部所在机关的办公厅(室)、组织、人事、劳动、监察部门和同级纪律检查机构的领导职务,一般也不得在这个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工作。
二、公务回避。各级党、政、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履行公务中,凡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执行奖惩、调整工资、招工、招干、分配毕业生、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问题时,应当主动回避,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审定;也不得利用职权指使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施加影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如秘书等),不得以领导干部的名义或利用工作上的方便,参与应该回避的公务。
三、地区回避。下列领导职务,一般不由本籍干部担任:县(县级市)委书记、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组织部长;县(县级市)长、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县(县级市)长、人事局长、公安局长;县(县级市)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上述职务中,经选举产生已经任职的本县(县级市)籍干部或本乡(镇)籍干部,任满一届后,一般不再在当地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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