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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报道中舆论监督的喜与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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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0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述评

法制报道中舆论监督的喜与忧
本报记者 王礼明
最近,华东、东北、西北各省、市、区的法制报刊负责人在乌鲁木齐开会,讨论了法制报道如何开展舆论监督的问题。大家认为,党的十三大以来,法制报道中的舆论监督从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有了明显的进展。
但是,与会的同志们也认为,过去的法制报道中的舆论监督,是监督基层单位多,监督领导部门少;披露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多,披露领导干部中的问题少;批评公、检、法机关中一般性问题多,批评公、检、法机关中重大问题少。舆论监督难,法制报道舆论监督更难。
对公、检、法机关中的批评,往往被指责为有损执法者的“形象”。但是,正如有的同志所说的那样,公、检、法机关形象如何,难道能靠限制报刊批评来“维护”吗?事实表明,我们的公、检、法机关从整体上来说是好的,是靠得住的。有问题的只是个别人个别事,今后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廉明,树立自己的形象,应借助舆论监督而不是回避舆论监督。
当前,妨碍法制报道开展舆论监督的障碍主要是:一婆婆多。而且是不管哪一个婆婆,一句话就可以使你几个月的工作化为乌有;二框框多。比如,案件未终审不能报道啊,公、检、法机关出现的问题,必须等有关机关作了处理才能报道啊,这些规定,违反新闻规律,使法制报道总是马后放炮。三无法可依。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一方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通过什么途径、依照什么办法解决?批评对了,被批评者置之不理怎么办?等等,都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法制报刊工作的同志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报刊一旦批评了谁,几天以后,就会从有关部门转来一大叠告记者批评“严重失实”的信。即使你批评得完全正确,他也会说你“严重失实”。
在法制新闻监督上,目前碰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失实是否等于诽谤”。作为法制报刊来说,应当对自己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进行批评报道时,一定要把事实搞准确。不能把道听途说当根据,不能把流言蜚语当真实。但是,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不管记者如何注意,在个别问题上失实,有时也是难免的。这就发生“报道失实是否就是诽谤”的问题。“失实”和“捏造事实”,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失实”,往往是由于疏忽、轻信、工作不深入等原因造成的;而“捏造事实”,则必然是故意的。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是要有犯罪的故意,有有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一般的报道失实,就绝大多数情况来说,都不是故意的,不是有意捏造的。但既然失实,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损害被批评者的名誉,出现这种情况,新闻单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是必要的。如果发现记者确实有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那么有关的法制报刊对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也应给予配合。
参加这次法制报刊会议的同志,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逐步完善旨在保障舆论机关实行舆论监督的法律和法规,为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民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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