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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作出规定保护检举揭发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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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0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湖南作出规定保护检举揭发人
新华社长沙10月5日电 湖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就保护检举揭发人作出规定,要求各级负责同志把保护检举揭发人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对他们采取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者要从严查处。
规定指出:对人民来信来访中检举揭发的重要案件,在问题尚未查清前,不得任意暴露检举揭发人和扩散检举揭发的内容。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交办检举揭发案件,应交给被检举揭发者的上级机关,严禁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单位或被检举揭发者本人;办理检举揭发案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对无故拖延不办或有意袒护包庇,开脱责任,制造假象、假证使案件不能及时查处或得不到公正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匿名的检举揭发信,除法律允许的外,不准核对笔迹,不准追查写信人。对擅自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的,必须从严查处;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应由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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