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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09
第2版(经济)
专栏:

一件倒卖钢材案引起的争论
本报记者 龚达发
最近,湖北武昌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倒卖钢材案,引起了一场争论。
武昌县工商局今年9月14日发出的“处理决定”说,武昌县物资局供销经理部“驻武汉办事处”不经工商机关登记发照,擅自刻制公章,开设银行帐户,非法从事倒卖钢材的投机违法活动。今年2—6月,先后从冶金部中南办事处、武钢汉口薄板厂等16个单位购进各种钢材1546吨,并将其中989吨就地加价倒卖,非法牟利12.8万元。县工商局决定:没收部分非法所得,禁止“办事处”无照经营,并建议银行撤销其帐户。
几天后,武昌县物资局供销经理部提出申诉,认为“办事处”属经理部分支机构,不需到工商部门登记发照;并以每笔业务都办理提货、运输手续,还付了进货费29471元为由,否认“办事处”有倒卖行为。
据说,县物资局以至县政府的不少人也持上述观点,甚至认为“办事处”不仅没错,还为振兴武昌县、发展经济作出了贡献。
事情推到了武汉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明确表示,“我们将驳回申诉”。他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此说明“办事处”不经登记发照即从事经营活动是“非法”的,更何况倒卖的是重要生产资料的钢材。
“办事处”7名工作人员中,除会计、出纳由经理部派出外,其余5人均是武汉钢铁公司所属的钢铁企业的退休干部,其中3人来自某薄板厂,分别是原厂长、党委书记、厂经销公司副经理。3人同时于去年11月“因病退休”。这些人在职时,都是掌握钢材生产、销售的实权人物。武昌县请到这几位“财神”,随即打出“办事处”的招牌,经营起钢材来。
“效益”是显著的。凭着这些老同志的“老关系”、“老感情”,几家钢厂的紧俏的冷轧板、热轧板和一些掌握钢材分配销售大权的国营大公司(如冶金部中南办事处、湖北省金属材料公司、武汉市钢铁市场等)的各种类别型号的钢材,源源流进了“办事处”。短短4个多月,“办事处”就购进1500多吨钢材,并很快将其中989吨就地加价卖给了广东、广西、浙江以及省内一些单位,加价额达到44万元,扣除串换差价及名目繁多的
“其他费用”,还获利12.8万元。5名退休干部按协议应该分成3万多元。到发案时,每人每月已预支450元报酬。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休以后不得经商办公司,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但企业干部,尤其是生产重要生产资料企业的干部,退休以后能否经商?尚不明确。如果可以,有人说国营大厂的厂长、经理,退休以后也去经营钢材、汽车,那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前面提到的那位原党委书记对记者说:“我在任时每月180多元工资,还要担责任冒风险;现在退休了工资不仅长了一级,而且还可以经商,拿的钱比工资要多好几倍。这确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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