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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积极配合税收财务物价信贷大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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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
积极配合税收财务物价信贷大检查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和信贷大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和信贷大检查,是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与当地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证税收、财务、物价和信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说,根据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和信贷大检查中确定的范围和重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查处大检查中发现的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抗税、投机倒把、诈骗、弄权渎职等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官倒”案件,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非法经营,倒买倒卖、投机倒把、走私、逃汇套汇、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举报中心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有关税收、财务、物价及信贷大检查中需要检查的问题,及时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等部门通气,凡是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抓紧查处,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查处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要求各级检察院要认真搞好自查,并接受检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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