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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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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0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整顿商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讨论
最近,商业部长胡平邀集有关专家、学者,结合商品流通领域的情况,座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在流通领域,主要是治理市场环境,整顿市场秩序。
改革以来,打破了传统体制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方式,也打破了传统体制下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但是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准则、规范、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是在行为准则和规范模糊的情况下进行的,有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制止,有的经济行为由于界限不清,或利用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真空和漏洞,乘机而入。因此,市场环境与秩序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实际是缺乏市场规范和制度的结果。
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必须尽快完善市场法规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市场的放开搞活与市场法规的完备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放得越开,管的应严;放得越活,管的应细。所谓管的严和细,就是各项法规要完备、周密。我们不仅要制定市场和流通方面的基本法,还要制定一些单项法规。商品经营者进入和退出市场,企业之间开展竞争,都要有一定的规则。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和供需弹性太小的商品,有的可以放手开展竞争,有的则要在竞争范围和程度上加以限制和制约。对于某些重要商品和资源短缺的商品,哪些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企业不能经营,都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插手购销。不能把多渠道理解为任意经营,这样就会打乱商品经济发展的流通秩序。有些商品在价格放开以后,工商部门对市场、流通环节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尤其是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及其收购批发环节不能“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而只能允许少数经过批准的商业企业参与收购批发。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市场交易活动要实现公开化,由各地政府部门开办各种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提供公开竞争的场所。不同类型的市场,都应有自己的市场交易条例和管理规则,禁止场外的交易,增加竞争的透明度。在零售市场上,要禁止个人和单位任意采购进行倒卖,商品只能卖给最终消费者。在价格管理上,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运用范围和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市场调节价也应有价格规范,包括作价原则,作价方法,申报和监督制度,以防止无根据定价,牟取暴利。
国家要控制市场,必须加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城市与农村市场上的力量。这是系统的有组织的商业力量。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优势,是控制和稳定市场的重要条件。应该大力倡导发展跨地区的工商、农商、商商、内外贸之间的横向联合,组织大型的商业集团,打破地区分割和封锁,减少环节,提高流通效率和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从而有利于市场的稳定。为了打破市场上的部门垄断和分割的局面,还必须在全社会统一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这样才便于加强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商业行政部门可以考虑用经济手段控制若干个大型商业集团,建议由商业部掌握一定的基金,用于贴息贷款或投资,支持这些大型商业集团吞吐商品,以此来稳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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