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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物价部门拟订优惠政策 扶持高技术新产品开发研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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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2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税务物价部门拟订优惠政策 扶持高技术新产品开发研制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记者陈金武、卓培荣)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开发与经济建设结合,我国税务和物价部门正着手制订扶持技术开发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最近向记者介绍,我国现行的开发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起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给予优惠的对象还比较笼统,重点不够突出,范围也有所限制;优惠期只限于试制期间,不利于吸引企业应用科技成果;在优化社会产品结构、鼓励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方面,没能很好地同新产品开发结合起来。另外,近几年来新产品减免税额度增长过快,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
牛立成说,为了进一步完善新技术开发政策,国家税务局拟改进现行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产品的税收优惠由一律免税改为减税或免税;对新产品减免税期限区别对待,国家级的改为三年以内,地方级的改为二年以内;将重点支持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
——对试产的新产品给予减免税,期限从第一次销售之日算起。
——对有利于优化社会产品品种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产品,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
——从1989年起,对新产品的减免税采取坚持减免税条件,与“额度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即先确定全国新产品减免税总额度,再据此确定各项新产品的减免税额度。
国家物价局物价检查司负责人在约见记者时说,新产品一般都应经过一段时期的试销价格,再定正式价格。新产品试销价格的制定权,除重大新产品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归试制企业。试销价格的执行期分为两类:民用类新产品为一至二年,国家级重大新产品为二年,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为一至三年,国家级重大新产品为三年。对技术难度很大,试产期较长的国家级特别重大新产品,经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计委综合平衡提出意见,经请国家物价局批准,可适当延长试销期。新产品试销期满后,依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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