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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四区人民政府 应检查变卖公物置“小家当”的错误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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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05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北京市第十四区人民政府
应检查变卖公物置“小家当”的错误行为
编辑同志:北京市第十四区人民政府在一九五一年八月间,拆除该区界内曹八里村娘娘坟(公产)的碎砖,变卖了一千三百多万元。这笔钱理应如数上缴。但他们竟擅自挪用三百三十多万元,在该区修筑了一条“甬路”;另外又挪用八百六十多万元,买了桌椅七十余件和钟表、玻璃柜、布包、江西海碗等。直到一九五一年底才把结余的尾款一百多万元上缴。
我认为第十四区人民政府变卖公物不经请示,置办“小家当”的作法是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第十四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地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中深入检查。志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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