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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 改变市场价格混乱状况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凡非专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年底前办理变更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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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4
第1版(要闻)
专栏:

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 改变市场价格混乱状况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凡非专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年底前办理变更登记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国务院最近作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决定》说,化肥、农药、农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目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为了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解决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专营部门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企业机制,减少经营环节,合理组织运输,降低费用开支,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均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工商企业签订合同,按优惠价格收购。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农药厂、农膜厂生产的农药、农膜,凡纳入统一分配计划的,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非统配计划的品种,原则上实行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也可实行联销或代销。
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含原料)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均由经贸部的有关进出口总公司按国家计划统一对外订货。除农垦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外,全部交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省间集资、与国外合资生产的化肥、农药在国家计委平衡后,由专营部门经营。对地方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要委托中国农资公司代办。农药及其原料的进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牵头与有关部门商定,经贸部颁发许可证。
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国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化肥、农药、农膜。此项储备任务由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两级专营单位承担。
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家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由国家计委下达。地方的分配计划,由地方计委下达。国家统一分配计划有:国产大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国家进口化肥、农药;国产农药中的敌百虫等20个骨干品种;国产、进口农(地)膜(含救灾储备原料)。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国产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质肥和进口肥,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制订综合销售价。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和地区间调剂的化肥,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出厂限价和销售价。农药品种较多,各地可选择若干影响大的品种实行综合销售价。农膜也实行综合销售价。
四、整顿市场,取缔非法经营。本决定公布后,凡非专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立即停止经营这些商品。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库存,凡价格符合规定,质量合格的可移交给专营单位,或者限期于今年年底前销售完毕。生产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要坚决取缔;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处。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各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对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供应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计划生产、收购、调拨,按政策及时做好供应,不误农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企业、供销合作社要模范执行国家各项规定,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层供销社分配供应计划和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社员代表、农民群众的监督。鼓励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高价倒卖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制售假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揭发检举人予以保护。
为加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农业、商业、经贸、轻工、化工、物价、石化等部门、单位参加,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进口、分配中的问题。
国务院这一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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