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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港务局抗交百万元税 市领导竟以权代法袒护纵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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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连云港港务局抗交百万元税 市领导竟以权代法袒护纵容
新华社南京10月14日电 (记者周振丰、通讯员栾德方)1987年5月,连云港港务局征用耕地126亩,但至今他们也没交纳应交的101万元耕地占用税。
云台区财政部门从1987年11月10日起催他们交税款,在以后11个月内,省、市、区、镇财政部门先后50多人次登门,打13次电话,还发文件、电报、书信催交税款,均无济于事。前不久,分管这项工作的副省长亲自打电话到连云港市政府过问此事,他们也无动于衷。
港务局何以敢如此抗税?有关方面认为,这是连云港市政府个别领导以权代法,袒护纵容港务局的结果。
港务局不纳税的理由是:耕地占用税是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的,而他们“1985年10月,就与云台区拆迁办签订了征地协议,批准用地时间被拖长是官僚主义的责任。”财政部门指出:签订协议不等于征地。法定的批准用地时间是依法征税的依据,这与批准用地时间长短,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港务局征地完全在按章纳税范围内。经多次工作无效,1987年12月30日,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通知银行从港务局存款中扣交101万元税款入库。港务局找某副市长说情。这位副市长通过秘书要银行“不能扣款”,“暂缓处理”,“待市政府出面协调”,这就中止了财政部门扣款手段的实施。本来可以当年入库的这笔税金,就这样被搁了下来。
1988年1月6日,省财政厅请连云港市政府出面协调,尽快使这笔税款入库。直到4月16日,市政府才由一位副秘书长出面进行协调。耕地占用税明明没有缓征的规定,而协调的结果却是:港务局纳税有困难,写报告缓一缓征。
在8月初的一次协调会上,省财政厅的同志提出,按税法规定,发生争议应先纳税,然后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虽然口头承认这笔税款应交,但又强调“造成交税局面是官僚主义的责任”、“没有资金来源”、“所征耕地中有荒地”等客观原因。这笔税款到底何时交,市里一直没有明确态度,港务局也就一直拒不纳税。这个局的一位处长竟对上门征税的人说:“小小云台区,也发文件征税?”区财政局要强行扣交税款,他们回答说:“扣就扣吧,但你们肯定是扣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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