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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少数民族的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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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7
第5版(理论)
专栏:

改革开放与少数民族的发展
刘先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间问题主要产生于经济利益的分配与调节上,解决矛盾的基本途径在于发展各民族的经济事业。而经济事业又受制约于人才、教育,以及整个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因此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正如赵紫阳同志所说:“我国的民族问题,当前更多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经济文化的问题上。”所以,要彻底解决民族间的问题,根本的办法在于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使各民族都能在共同发展中,逐步缩小彼此间经济文化水平上的差距,实现共同繁荣。
以改革开放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是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必由之路和长期的基本方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体制不仅具有全国旧经济体制的共有的弊病,而且有其更加落后的地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旧的经济体制,就是对一切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东西继续进行改革,解决新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保证经济得以长期稳定协调地发展下去。
首先,要制定一套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方针政策,来改造旧的经济体制,建立新的体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所有制问题上,不妨大大放宽,宽于汉族地区,宽于全国的普遍规定。在全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是完全正确的。在少数民族中,凡是比较贫困落后的地区,是否可以不受这个限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甚至可以以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为主体。比如,有的自治区和某些自治州、自治县可以先进行这样的试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为什么可以这样办?关键是个以什么为衡量社会主义建设的标准问题。如果把生产力标准具体运用到少数民族地区,就可以这样办。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从历史经验看,一些民族地区过早集体化,结果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现状看,这几年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西藏等省区的牧业区,实行了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长期不变的办法,效果很好。牧区的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既然私有私养,实际上就带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性质。事实证明,这种办法对发展畜牧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牧民的经济收入,改善生活,都有很大的好处。内蒙古1986年比1980年畜牧业产值增长95%,肉类总产量增长57%,人工种草面积增长近4倍,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的提高。西藏除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以外,还实行主要发展个体和集体工商企业的政策,效果也很显著。
与此相联系,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也可以比汉族地区放得更宽,更灵活,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可以以家庭为主进行各种形式的经营。
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流通体制也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现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绝大多数牧业区和一些农业区,旧体制所形成的对农畜土特产品购销方式,并未根本改变。中央已有明确的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到州、专区、县也未能很好执行,有的阻碍农畜土特产品的自由流通,任意搞议价交易,以低价购进来维持本地的企业,比如毛纺厂、毛绒厂、奶粉厂、制糖厂、制革厂等,确保其低成本、高利润。这样做的后果打击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是不足取的。所以,必须放开、搞活,打破地区封锁,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建立商品流通新秩序。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地区政治体制改革,除具有全国普遍性的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等内容外,最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法。前一段时期,有些民族地区自治法规定的某些自治权利未能很好地兑现,这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是相应的体制改革没有跟上。因此,落实自治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和体制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全面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要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就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法。现阶段应着重抓好两个基本环节:
——充分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现在,主要由于条块分割,一些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没有把部门工作与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起来,存在着一些互相抵触的规定,损害了自治权利的落实。比如,自治法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但是一些上级部门所属企业在向当地缴纳税收、利润分成、酌留产品和原料、征用土地补偿、招收当地少数民族职工等方面,往往未能认真按自治法办事,损害了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按照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地方的财权大于一般的同级政府,但实际上很多自治地方没有获得这种权利。一些自治地方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自治权,也或多或少没有得到落实,产生了一些摩擦和矛盾。要确保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是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把自治法的精神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结合协调起来,制定出贯彻自治法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只有培养出大批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密切联系本民族群众、有文化、有能力的少数民族干部,各民族的素质才能大大提高,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才能更好地落实,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才更有保障。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少,素质有待提高。在实现干部的“四化”中,要从民族干部的实际出发,对文化知识水平,目前不能要求过高,更不能只看文凭,应该以能力为主。尤其是要以本民族的语文水平为主,不能单纯用汉语文的水平去衡量。党政机关民族干部的比例,应该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在各级人民代表以及政府干部的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要依法保证各民族的法定名额,在一个民族法定限额内,这个民族可以有不同数量的候选人参加差额选举。要办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多层次、多地区、长期培训少数民族的党政干部和技术人员、中小学教师等,提高他们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
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文化事业
现在我国民族地区文化落后的一个显著的表现是,文盲很多,各种人才奇缺。据估计,民族地区文盲占成年人总数的40%~50%,大大高于全国文盲占总人口的比例,各种人才非常缺乏。这不仅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导致西部、中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而且妨碍文化科学的发展、影响整个民族地区社会的进步。所以培养人才已成为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
培养人才依靠教育,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既是当务之急,又是实现民族繁荣的战略措施。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应以培养初、中级人才为主,办好多层次的各类学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地区对于初、中级人才的需求量最大,所以要把重点放在这方面。高级人才也需要,但量较小。同时,民族地区还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尤其需要引进汉族的知识分子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使他们既能担起工作重担,又能帮助培养当地人才。
各民族要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传统,对于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都要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切实加以保障。
宗教信仰在少数民族中影响很广很深,很多民族基本上还是全民信教,必须认真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这样才能防止因宗教信仰引起民族之间的摩擦,有利于团结一致搞四化。对宗教问题的学术研究,可以百家争鸣,展开不同意见的争论。这当然不能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原因。
协商对话,依法办事
当民族间产生矛盾以后,如何正确解决呢?多年来,我们习惯于先定矛盾性质,看是属于大民族主义倾向或地方民族主义倾向,然后再据此加以解决,实际上往往把事情弄扭了,所以很多问题解决得不好。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当然是存在的,而且将长期存在,但很多民族间的问题和矛盾并不一定包含在这两个民族主义中。动辄以“主义”看待,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所以,应该是什么样的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去解决、去处理,可以不去划分是什么“主义”。
一般说来,民族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方针是缓和直至消除矛盾。解决的方法应当是协商对话,依法办事。国家在自治地方办的企业与地方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应该在上级国家机关或其有关部门与自治地方或群众之间开展协商对话;地区之间、群众之间争资源的矛盾,应在地区政府之间和群众之间进行协商对话;群众与群众之间因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起的矛盾,应在群众之间协商对话。无论哪一方,都要以安定团结的大局为重,以缓解和消除矛盾为目标,以协商对话为主要方法去解决,不应采取激烈的对抗的方式。
一切问题和矛盾,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按党和政府的政策办事。凡是涉及法律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党政机关不要干涉。涉及政策的,由政府按政策解决和处理。要逐渐地由行政干预、领导同志个人干预变为依法行事,并在此过程中充实和完善法规,使之规范化。这样,民族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就能得到正常的解决,社会发展安定团结就比较有保障了。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比如对某些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评价上出现的民族间的分歧意见,对文学艺术作品塑造的某些人物、某些情节上出现的民族间的分歧意见,要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通过讨论的方式去解决,可以批评,可以反批评,目的是深化研究,优化创作,发展各民族的科学研究和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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