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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民族状况和民族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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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7
第6版(国际)
专栏:资料

南斯拉夫的民族状况和民族政策
南斯拉夫是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2300多万人口中有30多个民族,分为主体民族和非主体民族两类,现已无少数民族的称谓。前者的民族本源在南斯拉夫境内,有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黑山等民族,他们组成6个共和国。后者的民族本源在南的邻国或其它国家,有阿尔巴尼亚、匈牙利、罗姆(茨冈或称吉普赛)、土耳其、斯洛伐克、罗马尼亚、捷克、意大利、乌克兰、奥地利、德意志、波兰、俄罗斯等民族,其中人数较多的匈牙利族和阿尔巴尼亚族分别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两个自治省。此外还有一些没有确定族籍的居民。
南斯拉夫在1918年统一前,各族人民长期遭受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统治,处于分裂状态。从统一到1945年解放的时期中,以卡拉乔治维奇王朝为代表的旧政权奉行大塞尔维亚主义的民族政策,导致各民族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对立情绪。长期的民族分裂和异族统治,加上旧政权的错误政策,留下民族矛盾的隐患,造成了民族间经济、文化和宗教信仰的重大差别,形成了地域上的所谓东西和南北之分。东部地区信奉东正教,文字使用斯拉夫字母,受东方文化和习俗影响较深;西部地区信天主教,文字使用拉丁字母,受西方文化和习俗影响较多;北部地区,尤其是多瑙河和萨瓦河流域,经济和文化比较发达;南部地区,尤其科索沃等地区,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南斯拉夫解放后,执政的南共联盟致力于在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下解决复杂的民族问题。在法制方面,宪法承认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都享有自主权,并确保各民族的主权、平等和自由。在党政体制上,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民族政策的贯彻,如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联邦主席团和联邦议会以及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和主席团中,各共和国所占代表和委员的名额都相等,而不是按居民和党员的人数比例选举;议事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是以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又如设立联邦主席团,行使集体国家元首的职能,确保任何个人和共和国都不能对国家起支配作用,防止出现大民族统治其它民族的现象;铁托逝世后,南严格按字母顺序由6个共和国和2个自治省选出的代表每年流轮担任联邦主席团和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的职务。在经济方面,国家根据宪法专门设立基金,扶持不够发达的地区加速发展,逐步消灭各民族间在经济和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
南斯拉夫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战线上坚决反对民族利己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对过分强调本地区利益而损害联邦和其它地区利益的行为绳之以法;对诸如1971年克罗地区学生闹事和1981年科索沃阿族人要求成立共和国并与阿尔巴尼亚合并的分裂活动,动用军队实行严厉镇压,以反革命事件论处。
近年来,科索沃等地区民族关系日趋紧张,民族主义和分离主义势力抬头,导致局势动荡。 (朱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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