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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古拉宾馆夭折始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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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唐古拉宾馆夭折始末
本报记者 金德龙 李渡
合资办企业,方兴未艾。然而,青海西宁市同香港商人合资在深圳兴建的唐古拉宾馆,建筑还未竣工,便在一片责难声中夭折了。西宁市计委主任贾学文向本报揭发了这一情况。这中间到底有些什么问题呢?前些时候,记者前往西宁市作了调查。
轻率决定
1984年9月21日晚,西宁市人民政府举行了隆重的签字仪式。市政府顾问于文焕与港商张田同签署了兴建唐古拉宾馆有限公司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西宁市投资1400万元人民币,香港深联企业有限公司投资600万元人民币,在深圳兴建一座唐古拉宾馆。内行的同志说:“这是一个轻率的决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这样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然而,这一协议书签字前,这些工作西宁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一概未做。事后,西宁市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要求于文焕同志尽快补办所需手续。但是,这一意见没有引起重视。
12月初,这一项目的正式合同还未签订,于文焕即以深圳唐古拉宾馆马上动工为由,将西宁市的50万元人民币“借给”了张田同。
越权审批
1985年1月4日,港商张田同与西宁市正式签订兴建深圳唐古拉宾馆的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几乎都是张田同拟定的协议书的翻版。所不同的是,把原订协议中西宁市投资1400万元人民币,改为投资840万人民币、200万美元(当时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率是1∶2.8)。中外合资企业为何由中方支付外汇呢?原来,在这以前,张田同曾提出西宁市投资200万美元,遭到西宁市谈判人员的拒绝而放弃了,但在市里有关领导人的过问下,这项内容又被重新写入了合同。此外,合同条款有多处是不平等的。例如,合同中只规定西宁市拨款的时间、数额,而对张田同的投资时间却没有规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本应建立统一帐号,以便双方共同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但这一合资项目却使用张田同的帐号,致使西宁市的投资由张田同任意支配。
1月1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将深圳唐古拉宾馆项目合同书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青海省的中外合资项目,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委审批。而这一项目的合资额折合700多万美元,青海省有关部门却没有上报。为此,1月22日,西宁市外经办有关同志打电话向省外经办负责人询问这个合同的审批情况,省外经办一副主任答复西宁市外经办,根据省计委的意见,深圳唐古拉宾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西宁市政府审批即可;合同书经西宁市外经部门审查后,报深圳市政府审批。省政府一副秘书长作了同意省外经办意见的批示。1月28日,西宁市政府下文批准西宁市与香港深联企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深圳唐古拉有限公司。张田同去深圳办理审批合同和企业注册等手续。
合资为名
合同刚刚签署,西宁市政府未等合同批准生效,便迫不及待地让西宁市建设银行将840万元工程款分3批汇到张田同在深圳建设银行的帐号上。接着,张田同便多次向于文焕等人提出尽快投资200万美元。1985年7月,西宁市商业局向中国银行西宁市支行申请贷款150万美元,未被批准。西宁市有关人员要求张田同按照合同条款,尽快投入600万元人民币。但是,张田同拒绝投资。他坚持:“唐古拉宾馆不是合资兴建,也不是合作兴建。实质是,西宁市买房,我卖房。”这些情况,西宁市委一主要领导人是清楚的。他曾对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交待:深圳唐古拉宾馆形式上是合资兴建,实质上是买房。
为何买房要挂着合资建设的招牌呢?有关同志告诉记者,挂了合资项目的招牌,张田同可以不用投资便能建房,出售房屋时可以不向国家交税,进口建筑材料也可免交关税;对西宁市来说,张田同的房子售价可以便宜一点。客观效果是:张田同赚大钱,西宁市分残羹,国家吃了亏。这是在合资项目的外衣下,干了一桩损害国家利益的买卖。
这时,曾在新华社青海分社工作过的谢建琼同志调到深圳市工作。他发现深圳唐古拉宾馆的地皮使用权是香港粤海公司的,张田同用西宁的资金兴建宾馆,可以不出分文,便能赚取几层楼房等问题。他将这些情况写信向青海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反映。青海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立即作了批示。此时,西宁市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均已调出。新组成的西宁市委、市政府开始派人对深圳唐古拉宾馆进行考察和调查。
苦果难咽
调查得知,合资经营唐古拉宾馆的合同书一直未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唐古拉宾馆有限公司也未能登记注册。深圳市政府不批准的主要原因是,唐古拉宾馆的地皮使用权是粤海公司的,批准合同须有粤海公司的土地转让证明。但是,张田同拿不出这张证明。西宁市有关调查人员得知,张田同占用粤海公司的地皮兴建唐古拉宾馆,事先未与粤海公司协商。粤海公司了解情况后表示,土地使用权不转让,西宁市和深联公司只能投资买房。
兴建唐古拉宾馆难获批准,张田同分文不投,贷款的利息日积月累不断增高,这一项目成了西宁市的沉重包袱。在西宁市人大会议、市政协会议、市委扩大会议上,人们纷纷提出质询和批评。为了摆脱困境,西宁市政府想求助于法律手段。他们向有关法律部门咨询,回答是:这一合同未经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因此是无效合同;这一合同未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深圳市政府也不便协调和干预。
从1985年10月起,西宁市接二连三地派出考察团、谈判组往返西宁和深圳,但毫无结果。1987年2月,张田同提出终止深圳唐古拉宾馆的合同,经过谈判,这一项目下马了。但是,西宁市除了将840万元由张田同任意支配两年多时间外,还给国家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有关人员应该从中吸取些什么教训,承担些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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