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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依林、杨振怀就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联合发布规定 开发建设必须与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同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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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0
第2版(经济)
专栏:

姚依林、杨振怀就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联合发布规定
开发建设必须与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同步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主任姚依林、水利部长杨振怀最近联合发布《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山西、陕西、内蒙古(简称晋陕蒙)接壤地区蕴藏着极为丰富的优质煤炭资源,是我国的重点开发地区之一。但是,这一地区位于黄河中游两岸,是黄河流域的主要产沙区,生态十分脆弱,水土流失非常严重。为了切实加强这一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地区经济的顺利发展,《规定》要求凡在山西省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榆林县,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和东胜市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烧制砖瓦等各项生产建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黄河中游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必须与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同步进行,并切实贯彻执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切机关、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都有整治国土、保护水土资源的职责。每个公民都有爱护国土、保护资源和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都应承担治理的责任。要加强本地区综合开发整治和水土保持的规划工作。各省区要以县、市、旗为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对本辖区内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作出具体部署,确定分阶段的防治目标和实施步骤,并对各生产建设部门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明确要求。
《规定》说,各工矿企业(含交通、建设部门,下同)的总体规划,要与国土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生产建设和水土保持任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和具体措施。一切工矿企业的建设在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选择厂址、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都必须研究和考虑有关水土保持问题,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文件应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和要求,并附当地水土保持部门的书面意见。上述文件评审时,应有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设计确定的水土保持的各项工程和措施,必须纳入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分期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工程和措施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水土保持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水土保持部门参加,对水土保持工程和措施同时验收。土、石、渣等废弃物不准向行洪水道、河流、水库、道路、村庄、农田倾倒,要选择适当的地点修建储放场,并做好防护工程,使用完毕后要负责复土和恢复植被。采矿场、开挖面等裸露地均应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
《规定》要求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害谁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防治水土流失。基本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其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解决。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其防治费用按《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更改资金和企业发展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生产费用列支。一切乡镇集体、联合体和个人开办小型煤矿、石灰石矿、铝土矿、金矿等,都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权限审批。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征得水土保持部门的同意。在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在指定的或经同意的地点开采和排弃岩土、矸石,并做好防护措施。凡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承担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对没有条件自行治理的,由水土保持部门按废弃物排放量或开采产品数量收取一定的防治费用,统一组织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部门要切实搞好对小矿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工作。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限期改进,逾期未达到要求的,处以罚款。罚款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治理要求或拒不治理的,责令关闭,由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矿企业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在业务上必须接受水土保持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划、设计要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水土保持措施不合要求,在限期内又拒不改进,破坏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阻碍水保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等行为,《规定》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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