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发布 关于一九五二年水产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07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发布
关于一九五二年水产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在三月五日发布了关于一九五二年水产工作的指示。指示上说:一九五一年我国的水产事业较前一年有很大的发展。根据去年的生产计划,水产完成了生产任务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三点八,我国水产已恢复到战前水平的百分之八十三。
指示指出:一九五二年全国水产工作的方针应该是:大力发展淡水养殖,稳步提高海洋生产;加强渔民组织,改进技术,提高单位产量,使我国水产恢复到战前的水平,并争取超过战前水平百分之一十三点三三。为了完成今年的水产任务,各地须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一、组织起来,改进技术,提高产量:各大行政区和省人民政府必须在春汛以前动员与组织渔民作好准备工作,加强对渔港渔村的生产领导,发动渔民组织互助合作,开展生产竞赛运动,在原有基础上,培养一批新的渔业劳动模范和典型生产互助组,树立起新的生产旗帜,并推广生产经验,改进生产技术,以求普遍提高单位产量。还有封建剥削势力的渔区,应采取适当措施发动渔民进行民主改革,解放生产力。海上有敌匪骚扰的地方,需组织渔民自卫,采取劳武结合的办法,与海防密切联系,加强沿海护渔工作。
二、恢复已有淡水湖、沼、池、塘的渔业生产,大力开辟和发展养殖面积,并提倡利用农田灌溉沟渠和稻田养鱼,作为农村副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渔业管理办法,认真保护水产繁殖,确定淡水水面的利用及所有权,采取公营、私营、公私合营、集体生产等各种经营方式,进行养殖生产。对鱼苗的生产和供应,人民政府应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拥有广大水面的各省,应设立示范养鱼场和鱼种场,进行试育优良品种,防治病害的工作,指导群众养鱼。
三、在水产的加工、运销业务上,各公营运销公司应领导私商,组织公私力量,尽量利用各地原有加工设备,作有计划地收购、加工和运销,面向农村厂矿,开辟水产销路。鱼市场为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兼营运销,应即取消经纪人制度,尽量减低管理费用。市场鱼价的掌握上,一九五二年以产区小黄鱼为标准,要保持斤鱼不低于一千元的价格,并由各大行政区依据当地情况机动掌握。
四、国营水产企业在完成核定资金以后,应认真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厉行增产节约,发挥原有设备的潜在能力,提高单位产量,加强民主管理,推动合理化建议,以期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
五、进行水产资源调查工作,有计划地培养干部:各地水产行政部门和教育研究部门应互相配合,统一步骤,分别进行资源调查工作。干部训练方面:除已有的高级水产学校外,要加强中等技术教育,举办职工短期训练班,吸收青年渔工及渔民子弟加以训练。
指示最后指出:全国渔业生产,经两年来的努力,已迅速恢复并接近战前水平,证明我国水产事业是有远大前途的。各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布置工作,为保证完成一九五二年生产任务而努力。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