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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畸型企业的生存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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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1
第2版(经济)
专栏:治理环境 整顿秩序

  取消畸型企业的生存权
  江世杰
硝烟经久不散的“蚕茧大战”、“羊毛大战”,让人产生一个感觉:是不是以蚕丝、羊毛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多了一些?
彩电、冰箱、铜、铝、钢材等紧俏商品,在“全国大旅游”中价格的雪球越滚越大,也令人心生怀疑:流通链条上的环节——各种商业公司,恐怕也太多了。
前不久听说,外地到海南省注册新办的企业有467家,其中搞工业生产的9家,搞农业开发的1家,其余450多家好像只能算是:“第三产业”了。这“第三产业”是不是多了,我不敢作结论;但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企业,显然太少了些。
我国人口太多且素质急待提高,因此,党和国家对人口出生制定了“优生优育”的政策。虽然,这个政策的推行晚了一些,但非这样不可。由此,我想到:面对神州大地每天都有新企业出现的情况,我们是不是应该对企业的“诞生”作某些限制,例如也实行“优生优育”政策呢?
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对企业的生成作必要限制,目的是取消那些畸型企业的生存权,即不让那些畸型企业降生于世,也要对那些已经出现的畸型企业采取断然措施。这对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有“釜底抽薪”作用;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确立,也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畸型企业?我以为,妨碍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运行的企业就是。例如,一些地方、部门为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不考虑资源合理配置而盲目兴办的各类加工企业;一些政府部门及其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凭借体制转轨中尚未丧失的物权、财权,摇身变化组建的专“倒”紧俏物资的各种商业“公司”、“中心”;一些并没有经营管理起码素质,只靠送礼、行贿夺走公有制企业原料、市场的私营企业,等等。
对已有的畸型企业——一切“官倒”、“私倒”进行清理、整顿,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有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现在需要深入研究的是,如何才能有效地阻止畸型企业不断降生?照我看,是不是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上上下下统一思想,确认对新生成企业按照“优生优育”原则实行严格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控制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改革以前的30年还是改革10年来,畸型企业的不断衍生,都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大弊病。
然后,由计委(或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科学、合理的企业生成机理(尚需由权威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制订),严格审查、管制所有要求兴办企业的申请。对那些产品没有销路或者原材料没有正当来源或者能源没有保证的加工企业,绝不签发“出生证”。对那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事业单位办的专靠赚体制转轨中的“漏洞钱”或流通过程中的“环节钱”的各种“公司”、“中心”,也应坚决不准“出生”。不论它们挂靠的机关多么“高级”,休管它们依附的干部多么有名,都要坚持“优生优育”的原则,牢牢把住企业登记制度这个关口,不让畸型企业取得合法的身份。
还有,企业是由人来经营管理的,因而在对新办企业的审批中,不能只看有无资金、有无场地、有无从业人员,更要考察经营者的业务能力、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等素质。如果他缺乏经营者应有的基本素质,那么,他申请经营任何企业,都不应获得批准。同时,这也对社会提出了一项现实的要求:要采取措施、建立制度,对所有想办企业的人进行培训、考试、评定。凡是没有通过资格确认的人,他就不能领办企业,也不能接受别的企业的招聘。
此外,还应对掌管企业登记工作的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准,防止他们中的少数人因贪赃受贿而弃“关”不“守”,故意让畸型企业偷偷降生。
企业,国民经济的细胞。畸型企业越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肌体就越健康。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大大减少畸型企业,应该说是我们努力的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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