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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不宜各行其是 国家教委通知各地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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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2
第1版(要闻)
专栏:

  社会力量办学不宜各行其是
  国家教委通知各地加强管理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国家教委日前就当前社会力量办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属地方教育事业,主要应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除外)或教学管理机构,均须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并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办学,其他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这类学校。
《通知》说,前一个时期,一些社会力量举办了在一地设总校、由总校或总校主办单位自行批准跨省(市)设置分校的“学院”或“大学”,并自行决定在各地招生。几年来办学情况表明,这种自成体系、脱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的办学形式,存在较多弊端。有的已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通知》规定,今后,不能再举办和审批跨省(市)设分校招生的学校。对已经举办了分校或其他教学管理机构的学校要进行整顿:分校或其它教学管理机构须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成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分校或教学管理机构与“总校”是平等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社会力量及其所办学校无权批准建立分校或教学管理机构。
《通知》指出,前几年,有的学校未经教育部门许可,擅自向学员许诺了文凭,而且还作了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许多其他许诺。现学员已经或即将结束学习,要求政府承认其学历和给他们分配工作,这类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通知》强调,学历文凭是国家教育水平的标志,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其规格和质量,不能搞滥。《通知》重申,这些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制定一系列教育法规,依照这些法规举办各类学校或其他教学管理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违反规定办学,出了问题,谁许诺谁负责;该负法律责任,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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