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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支持人大的监督——从一些市长的牢骚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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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理解和支持人大的监督
  ——从一些市长的牢骚谈起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市长联谊会上,来自全国25个城市的70多名正副市长交流了当市长的经验,同时也发了不少“市长难当”的牢骚。我们读了以后,对市长们工作的艰辛和种种苦衷有了进一步了解,增加了对市长们的敬意和同情,但同时也引起我们一些思索。
市长们最大的牢骚也许是“人大管得过细,市长难以招架”。说什么“对市长实行的不是法律监督,而是工作监督”,“关系搞不好,‘人大’一投票很可能落选,有些事明知不该那样做也只好忍着”等等。
认为人大对政府只能实行法律监督,不能实行工作监督,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
我国宪法第104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还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对政府的工作如果不能监督,那还叫什么权力机关?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况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议行合一”为原则,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既有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又有监督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的权力。人大的监督职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二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三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
有的市长对几十万元投资也得向人大请示报告,很不以为然,认为“‘人大’管得过细”。
我们认为法律并没有从量上规定人大审议投资的额度,但法律从质上规定了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几十万元投资或者更少的投资如果属于财政预算的变更,涉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则正是在人大的职权范围以内,政府不向人大汇报,就是越权;人大不闻不问,就是失职。
这里的实质问题是权力是否需要制约。我们认为,对权力必须进行制约。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专制,走向腐败。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民主与法制观念很薄弱。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提出来,并接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不断加强和扩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现在的问题不是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太多了,制约过头了,而是还很不够。当然,人大的权力也要受到制约,人大常委会要受代表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要受选民监督。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确实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很完善,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法律的规定尚不十分具体。这些都有待于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也有待于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断积累经验,然后上升为法律。另外,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时间不长,无论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还是在政府工作的同志,都有一个适应和习惯的过程,也需要改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政府与人大在工作中发生意见分歧是正常的,市长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提出来,采取“忍着”、保选票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辽宁省阜新市人大常委会 刘景坡 李绍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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