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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 处分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卜盛光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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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3-08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
处分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卜盛光等
【新华社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于七日发布命令,对下列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予以撤销职务、逮捕法办的处分。命令全文如下:
一、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长兼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中南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检察长卜盛光腐化堕落,敌我不分,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违抗上级指示打击群众,应予撤销本兼各职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撤销其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职务。
二、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副部长兼任中南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南分署委员钱亦民贪污浪费,应予撤销本兼各职。
三、中南军政委员会工业部副部长兼有色金属管理局长王盛荣违法乱纪,目无组织,盗窃国家资金,腐化堕落,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拒不坦白,应予撤销本兼各职并逮捕法办。
四、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副部长兼中南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武汉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目无组织,应予撤销本兼各职并逮捕法办。
五、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委员会委员、武汉市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德峰对该市前副市长周季方、该市前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不但不予纠正,反极力袒护,应予撤销本兼各职。
六、武汉市人民政府委员、兼任武汉市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谢邦治对周季方、宋瑛违法乱纪行为,不坚持正确原则反而积极支持,有失职守,应予撤销本兼各职。
七、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委员、秘书长易吉光在前民政局局长任内支持生产教养院院长刘静违法乱纪,而本人政治上敌我不分。在工作中违反政策法令压制民主、生活腐化、滥用公款,经武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罢免,应予撤销本兼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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