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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过要种地”——北京顺义县一起承包土地合同纠纷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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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26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们不过要种地”
  ——北京顺义县一起承包土地合同纠纷纪实
  本报记者 蒋亚平 法制日报记者 蒿梅升
村委会派拖拉机耙了承包户种好的麦地。
9月24日。北方种麦的黄金时节。
下午。顺义县李桥乡半壁店村一块5亩大的麦地。农民王岐山坐在地头。面前的代大队长孙志春,身后跟着一台拖拉机,要闯进田把王岐山刚种一天的麦耙掉。
王岐山挡着拖拉机,对峙3个小时。
村党支部书记王永起走来。孙志春问:“不让耙,怎么办?”王永起答:“不让耙也得耙,绕过去耙!”
机器轰鸣。新播的麦地被耙了个稀烂。
拖拉机,你为什么这样野蛮?
当初,干部好一阵动员,农民才满腹疑虑地,在
经过公证的合同书上按了手印。
1984年底,半壁店决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时农民担心政策多变,满腹疑虑。大队干部又是动员,又是许诺,一个劲儿鼓励大家多包,还从县公证处请来公证人员,49户农民才于1985年1月1日在承包土地合同上签字画押。
合同规定:承包期5年以上;一等水田每年每亩交23.8元承包金,一等旱地11.8元;承包金每年年底交;还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合同签订当年,双方履约认真。一承包户因力量不足,签约后半月提出退地,被村委会依合同罚款3750元。大部分承包户则拴车买马,苦心经营,除按规定交纳了钱、粮,收入都不赖。
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一年一变,最后声称合同无
效,收回土地。农民起诉。
第一次“变”在1986年春。村委会单方宣布提高承包金,一等水田和旱田都变成每年每亩30元,若不执行,收回承包地。承包户为了抢农时,按新规定交了款,但很不满意。
第二次是1987年2月,又值春耕好时光。村委会突然宣布,承包土地全部收回,以户承包改为“农场”承包,实行“适度规模经营”;20个承包户坚决拒绝。于是村委会又单方变更承包金和交款时间,水田每年每亩承包金提高到61元;交款时间改为年初交60%,年底交40%。承包户认为这是变相收回土地,坚决反对,多次上访,一直到诉之于法律。律师王嵩山先行调解,但王永起拒绝了。
1987年3月24日,20户农民正式向顺义县人民法院起诉,控告村委会违背合同,并要求村委会偿付违约金和赔偿纠纷过程中的一切经济损失,继续履行原合同。
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结果出来个“5点
意见”。矛盾加剧。
顺义县人民法院于这20户农民起诉当日立案。
诉讼期间,农田急需追肥,但村委会不按数供给化肥。王永起说:“你们不是告我们吗,有能耐你们还告!”
开庭审理,半壁店村委会作为被告,为自己申辩。
理由之一:县公证处已于1986年3月24日撤销公证,原合同即被视为解除。
20户农民代理人、律师王嵩山反驳:据县公证处介绍,村委会曾两次派人前往县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第一次,县公证处表示必须双方同意并且同在现场,合同公证才能撤销,没予理睬。第二次,村里谎称已和承包农户座谈过,都同意撤销公证,县公证处才开出撤销公证的通知。事后,村委会未将骗来的撤销合同通知书发给承包户。律师强调,即便没有公证,也不影响合同执行,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
理由之二:村里提高土地承包金是因为水电费涨价;农业税提高,干部工资开支大,杂费开销多。另外,县委有政策性规定。
王嵩山认为,国家土地税每亩提高1元的规定,是1987年4月公布的,不能成为村委会当年1月提高承包金的理由。王嵩山出示证据证明,由于雨量增加,水、电费涨价幅度小,农户承包后,灌溉总费用不会上升。而干部的工资开支不应全由种地农民承担;杂费中有相当一部分用来请客送礼了(农民反映,该村有3个不同等级的招待食堂)。至于县委的“政策性规定”,理应服从法律。
开庭后一直过了半年多,顺义县人民法院才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承包土地合同”,除赔偿几户农民种麦成本费外,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户农民不服一审判决,3天之后,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又过了半年,即到今年7月28日,北京市中级法院才发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依照有关规定,此类纠纷案件先由该乡、镇、县主管部门解决为宜。”并作终审裁定如下:1、撤销顺义县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2、发回县人民法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王嵩山认为,北京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并没有拿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意见。依据第1条,即顺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无效,20户农民的原承包合同应被视为继续有效。依据第2条,合同是否有效,则又要由“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当然知道怎样处理。9月8日,顺义县农村经济管理站张副站长,向部分承包户口头宣布5条处理意见(张副站长说是经过县委批准的):1、合同1986年已调整,算作废;2、种麦由村委会统一安排;3、以前欠的承包金及公粮必须交齐,然后再承包,可以优先;4、一切服从适度规模经营;5、对以上意见,同意不同意,都必须执行。否则,影响种麦,由个人承担责任。对此,承包户表示既是县里决定,空口无凭,要文字材料。但后来两次去经管站要,都空手而返。
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幅情景。承包户认为合同继续有效,要自己种麦。村委会认为合同已经无效,要由大队农场统一种植、管理。9月30日,在王岐山麦地被耙以后,村里又要用拖拉机耙掉另一块种好的麦地。律师闻讯赶到,当晚给北京市市长办公室挂去紧急电话,要求制止。野蛮的拖拉机这才没再次开进种好的麦地。
记者两次前去采访。村委会干部不和农民坐一块。
支部书记后来推辞不见。农场场长说不清楚。
记者得知这场纠纷后,于10月4日和10月8日两次前往半壁店采访。10月4日,采访乡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时,记者几次提到叫承包户一起谈,均遭拒绝,只好分录各自所谈情况。
记者:为什么要耙承包户种好的麦地?
王永起:我们搞适度规模经营,种地都是大块的,百八十亩,王岐山这儿种一小块,别人那儿种一小块,都这样,机械化的作用发挥不了。他用牲口耕地、播种,影响土地效益。
王嵩山:20户农民承包的土地一般三五十亩,多的百八十亩,本身都有适度规模。而且,他们都是种田能手,精耕细作,粮食产量普遍比大队硬性搞“四统一”的地产量高。村委会领导人硬要以办农场为名,强行收回按合同承包的土地,再交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搞大包,难道这就是他们讲的适度规模经营?
承包户吴秋利:村委会9月22日硬要在我承包的地里用拖拉机统一播种。其中下坎8亩地,至少有一亩半没播上种,播上的也稀稀拉拉。上坎17亩到现在最多出苗一半,到时产量绝对没有我自己播的高。
10月8日,正是寒露,北京郊区种麦最佳时节已过,记者再次来到半壁店。该村2000多亩麦地,只播种了约一半,大片地里横躺着玉米秸子。播种出苗的地,也大都在公路两边(农民说给人看的)。承包户说,村委会定要大队农场统一种植,种不下去,又不准我们种,肯定要荒地。即便现在种了,也误了季节。
记者要求同王永起再谈谈。王说忙,要找犁田的拖拉机和麦种,一个小时后再谈,坐上崭新的北京213新型吉普(群众称“18万”)一溜烟走了,派大队长、现为“半壁店农场”场长的田雨成接待记者。
记者问:对20户农民承包合同纠纷一事怎么看?
田雨成表示,他去年才任大队长,订合同,改合同,他都没经手,不清楚。
遗憾的是,将近两个小时过去,党支部书记王永起仍不见踪影。
这场纠纷引出的思考:农村第一步改革已解决了
的问题,为何重新成为问题。农民的种地权……
采访告一段落,记者感慨万端。
对半壁店这场未了的土地合同纠纷,承包户现又先后向北京市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相信自有公断。
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是,如何按照经济规律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实行“规模经营”。闹了半天,半壁店纠纷的实质,是村委会要收回土地,成立“四统一”的“半壁店农场”。据了解,这种农场由村干部选定5个人当“作业队长”,农民叫“大包头”,再由这些“大包头”决定承包给谁,给多少。农场规定,种地农民不准务工经商,一亩旱地必须产600公斤粮食,才发70元工资,超了奖,不够罚,农民实际上变成了“大包头”的“作业队员”。农民说,这种“农场”,与以前的人民公社相比,除了工分改成工资,看不出大的区别。
记者问了“半壁店农场”场长一些基本问题,如共有多少劳力,今年总产、单产,包括农场是何时成立的,都说不大清。半壁店机械种麦的质量没有农民手播的高,全村总进度没有联产承包时快,这说明了什么?记者问田雨成产量,他支支吾吾说有200多公斤。农民说是吹牛。可是,村里乡里上报的单产还高于田雨成说的这个数。
承包户对记者表示,我们不过要种地,为什么这样和我们过不去?记者以为,农民要的不仅仅是种地,而是一种种地权,这种地权意味着他们的自主经营权。这不是一个在共和国付出惨痛教训后,已经在前几年大变革中基本解决了的问题吗?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而不是为村干部所有。作为组成这集体的农户,如何体现和享受他们应有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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